广州立法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每班每两周至少一节心理健康课
南都讯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26日获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涉及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预防、发现、诊治、保障等诸多方面,并对中小学生规范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问题、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问题等作了具体详细规定。
如何预防
每班每两周至少一节心理健康课
针对中小学生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困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告二十四小时中小学生心理援助服务热线电话,卫生健康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依照各自职责运用本系统热线电话,对于无法通过电话和线上咨询解决问题的本市中小学生个案,应当主动转介线下公益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咨询,畅通中小学生社会求助途径。
《条例》要求学校及时向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馈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情况,并对校长、分管副校长、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年级主任、班主任等学校各个岗位教职工提出不同的具体工作要求。
同时,《条例》对学校心理健康课的主题和上课频次做出了具体要求:每班每两周至少安排一课时心理健康教育课,每学期至少开展一节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课。
学校可禁止携带手机入校
《条例》对中小学生规范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问题做了专门具体规定。要求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严格限制被监护人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对于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被监护人应当规范使用的场所、时段、时长、频率、内容、功能、权限等事项,并配合学校禁止或者限制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根据《条例》,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严禁带入课堂。
学校应当在公共区域设置公用电话供中小学生应急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依法依规对学生在校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作出规定。
学生欺凌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
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学校欺凌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此次《条例》对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问题也做了专门具体规定。
《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学校依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的制度,设置学生欺凌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学生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发现学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学校应当每学期视情况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专项调查并评估防治成效。
学校应当对实施、参与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督促改正,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训诫,构成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其他犯罪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包括依法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发现
为每位中小学生单独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如何发现中小学生心理行为问题?《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心理问题发现和干预处置机制,为每位中小学生单独建立心理健康档案,每学年对全体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普查和测评,对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学生予以干预。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观察被监护人的交往、行为、言语、睡眠、情绪、学习等状态,及早发现被监护人的心理行为问题。
中小学生在发现自己或者同学出现情绪长期低落、独处寡言、厌学厌世等情况时,积极向教师、同学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映并寻求支持帮助。
《条例》还明确,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为中小学生发现心理行为问题提供专业指导并配合主管部门为学校配备兼职卫生健康副校长。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专业队伍为中小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支持等,互联网信息、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长期有效机制协同发现中小学生心理行为问题。
如何诊治
社区可聘请心理咨询师提供随访服务
《条例》回应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和成长发展的关切,通过地方立法健全心理行为问题诊疗体系。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带孩子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孩子本人有就诊意愿的,父母不得阻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可以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医院与学校定点联系、定期沟通的协作机制。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生休复学机制,社区可以聘请心理咨询师或者通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存在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中小学生提供随访服务等。
采写:南都记者 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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