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发文: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女性求职者可拒绝回答
近日,湖南省总工会、青海省总工会、广东深圳市总工会纷纷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其中均提到,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此外,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很多女性在面试时都被问过隐私问题,甚至因为“已婚未育”被拒之门外,这侵害了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属于就业歧视。根据法律规定,招聘不得限制性别,不得询问婚育计划,男女同工同酬。你可以这样做: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直接反问:“这和岗位能力有关吗?”保留招聘广告、聊天记录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广州日报综合湖南工会网、工人日报、深圳市总工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广州日报综合自长沙晚报、青海工会、深圳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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