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汽油,龙岗法院:犯危险作业罪
南都讯 记者 吴灵珊 通讯员 张建国 被告人吴某不具备相应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违法采用改装车辆和简易设备从事汽油经营。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刑罚。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在东莞凤岗认识“阿强”(另案处理)之后,在本人的一辆面包车上安装了简易的油箱和加油装置,多次从“阿强”处购买汽油运回深圳龙岗长期偷偷出售。经查,有多人多次向吴某购买了汽油,吴某非法销售汽油共售得97241.88元。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该违法行为,后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调查,吴某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使用改装面包车储存汽油、使用简易加油设备为他人汽车加油的行为,存在极大危险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潜在威胁。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依法取得从事汽油经营、储存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在不具备相应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擅自采用改装车辆和简易设备为他人汽车进行加油作业,具有高度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构成危险作业罪 承担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将关口前移、预控风险,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危险作业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首次将尚未造成后果但可能引发事故、具有现实危险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作业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畴。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被告人吴某违法从事汽油经营,一旦遇到火源等情况发生爆炸,将严重危及周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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