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审查扩张管辖 严防趋利性司法
刘贵祥
制图:史明磊(元宝AI)
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引发关注,也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对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行为亮剑。
2025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南都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他表示,地方保护主义、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不仅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党中央畅通国内大循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部署,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必须坚决防范。
刘贵祥表示,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聚焦扩张管辖、人为制造管辖等情形,加强对违规异地司法案件审查,严防趋利性司法,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谈及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刘贵祥称,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强化账款的执行工作,依法促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时支付民营企业款项,大型国有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中小企业款项,及时兑现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提高执行到位金额。
谈趋利性执法司法 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必须坚决防范
南都:年初召开的全国高院院长会上提出:“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严防趋利性执法司法。”趋利性执法司法有何具体表现?危害有哪些?
刘贵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实践中,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趋利性执法司法主要表现为:一是把相关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或者违法利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二是违规异地执法,违规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范围不当,影响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涉案财产处置不规范,未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等,权益救济渠道不畅,一定程度影响企业合法生产经营;四是人为扩张案件管辖、故意制造异地管辖,在案件审判中搞地方保护等。总体来看,地方保护主义、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不仅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而且违背党中央畅通国内大循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部署,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必须严肃追责、坚决防范。
南都: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是如何严防趋利性执法司法的?
刘贵祥:最高法院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多措并举,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严防趋利性执法司法,切实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人民法院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依法认定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事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纠正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同时,人民法院完善细化各类案件尤其是涉企案件的管辖制度。不断完善各类案件尤其是涉企案件的管辖权归属,避免因管辖权不清晰导致不同法院争抢或者推诿案件。对知识产权、金融、互联网、破产等专业领域的案件,在案件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破产法庭等专业化审判机制,依法实行相对集中的案件管辖模式,在提升审判质效的同时,有效减少地方保护主义。
此外,人民法院还依法加强对管辖权争议案件的监督和纠正。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相关涉企案件的管辖权纠纷处理,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基本规则和集中管辖的各项要求,依法处理多起管辖权争议产生的案件,有效避免了因争抢管辖导致的裁判结果冲突、双方矛盾升级等问题。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聚焦扩张管辖、人为制造管辖等情形,加强对违规异地司法案件审查,严防趋利性司法,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谈保护民营经济 促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时支付民企款项
南都:实践中,一些司法部门可能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冻结财产超出必要限度,未充分考量企业正常运营需求与合法权益,应如何避免这一问题?
刘贵祥:最高法院专门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执行理念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注重执行方法与执行效果的有机统一。在财产控制中,禁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能够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绝不采取“死封”“死扣”措施,尽力避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
在财产处置中,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灵活运用临时解封转贷法律手段,允许被查封人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资产的经济效能,支持帮扶企业渡过难关,保障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使其逐步恢复“造血功能”。
在执行方式上,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以减少强制执行成本、力争最小权益减损。信用惩戒上,主要聚焦打击恶意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不断提高惩治的精准度、适当性。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给企业一个喘息的机会。建立健全惩戒分级分类机制,探索建立失信惩戒措施紧急解除机制、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持续推动惩戒措施向精细化、精准化方向转变。
南都:接下来,人民法院还将如何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
刘贵祥:最高法院将做实依法平等保护,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继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为民营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司法保障。在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妥善审理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案件,依法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促进市场主体、要素资源、规则秩序的平等统一。
同时,人民法院将依法拓宽融资渠道,助力民营企业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解决融资贵方面,依法严格落实国家各项金融管理政策,增强政策可及度,依法规范变相违规收取高息的金融贷款合同效力,降低信贷成本;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降低民间融资成本。
此外,人民法院还将多措并举,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进一步强化账款的执行工作,通过依法否定有失公平公正的“背靠背”合同条款效力,完善并切实实施“快立快审快执”工作机制,依法促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时支付民营企业款项,大型国有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中小企业款项,及时兑现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提高执行到位金额。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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