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转给“第三者”11万元,妻子起诉索还,法院支持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全小晴 孙欣 楚惠如 “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一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涉及妇女居住权益和生育期间劳动权益保障、“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反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热点问题,体现了广东法院和妇联积极履职、协同发力,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有益实践。
此次发布共9个案例,涵盖民事、行政、刑事、执行四个领域。在王某与梁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弱势一方的居住需求以及实质公平,依法维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及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在黎某与某镇政府行政处理案中,人民法院平等保护“外嫁女”财产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中,人民法院切实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长出牙齿”,让反家暴“隔离墙”更加坚实。该案作为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判拒执罪案入选了2024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提名案件。
近年来,广东法院与妇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深化纠纷多元化解,建立健全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反家庭暴力、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判后帮扶等机制方面密切合作,不断加大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2024年,全省法院审结家事纠纷一审案件76038件,其中调解撤诉41374件,调撤率54.4%。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669份,联合有关部门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地执行。推动落实家庭教育责任,发出家庭教育令518份。
广东高院与省妇联签署《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意见》,建立“法院+妇联”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衔接机制,提供法律指引、专业指导和有效干预,不断织密织广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网。
【典型案例】依法保障离婚后妇女儿童居住权益
梁某(女)与王某婚后生育女儿王小某(智力残疾),2019年,梁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王小某归梁某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并同意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梁某名下,供王某、梁某及女儿居住,由王某承担每月的按揭贷款,双方不得出售也无权单方面处置该房产,该房产的唯一受益人为女儿王小某。
2022年3月后,王某未按约支付按揭款,后其以已组建新家庭、无经济能力再继续承担后续按揭款为由,诉请对该房产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梁某辩称,涉案房款实际为离婚补偿金,王某经济条件较好,分割房产的诉求不合理。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离婚协议系双方离婚时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及时履行。
该房产系双方离婚时为保障女方及女儿居住之目的购买,王某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按揭款,已违约在先,现其要求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分割涉案房产,违反了《离婚协议书》不得单方面处置房产的约定,且将使得女方及女儿居住权益落空,故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男方离婚时承诺购房是为女方及女儿提供生活保障,后其以再婚后无能力继续支付按揭款为由要求分割房产,不仅违背了协议约定,也使得妇女儿童可能会陷入因离婚而无房屋居住的困顿境地。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弱势一方的居住需求以及实质公平,依法维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及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
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约
陶某(女)于2010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从2016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陶某于2021年12月生育孩子,哺乳期至2022年12月。
2022年9月30日,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通知陶某终止劳动合同,并向陶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哺乳期补助金等。陶某认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双倍赔偿金的差额8万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陶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9月30日到期,但陶某的哺乳期于2022年12月才结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将双方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
该公司明知陶某处于哺乳期,仍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当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判决某公司向陶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8万元。
我国法律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特殊保障,要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对用人单位增强女职工保护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财物应予返还
吕某(女)于2016年与郭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吕某发现郭某与婚外异性袁某在微信聊天中多次以“老公”“老婆”相称,且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郭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给予袁某共计11万元。
吕某遂求助当地妇联,妇联第一时间对吕某进行心理疏导,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袁某返还财产。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袁某向其返还11万元。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与妇联密切合作,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明确指出郭某基于婚外情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且严重侵犯了吕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受赠方应当向吕某返还财产。
经过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促使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袁某向吕某返还8万元;郭某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吕某道歉,双方签订《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明确夫妻双方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夫妻一方基于婚外情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财物应予返还,有力保护了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同时,积极联动妇联采用“个案辅导+联合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多管齐下,对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引导树立良好家德家风。
平等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
黎某(女)出生后随父母落户某镇,其于201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享有户籍地所在经联社的年终收益及土地分配款,婚后户口未迁出。但该村村委会却告知因其系“外嫁女”,婚后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决议不再向其发放原享有的社员福利。
黎某向该村所属镇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责令该村委会改正行为,为其补发应有收益。镇政府作出《答复函》,称村委会所作决议具备合法性,且参与集体经济分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镇级政府不得干预。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镇政府对辖区内各村居作出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有责令其改正的法定职责,同时也对因集体收益分配引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具有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镇政府受理申请后,本应依法审查相关村规民约、自治行为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而镇政府却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答复函》,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同时,基层政府对此类纠纷具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能。
本案中,“外嫁女”主张其成员权益受到损害,向当地政府寻求救济,当地政府未予实质处理,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涉案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利于平等保护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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