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法贺小荣:严惩“职业闭店人”,整治预付式消费乱象
高端访谈
编者按:
从遏制“远洋捕捞”维护民企合法权益,到对缅北电诈集团提起公诉打击电诈,2024年以来,一系列热点法治事件不仅是司法实践的生动注脚,更是法治精神的有力彰显。
2025年全国两会,南方都市报全国两会前方报道组推出“法治强音”专题报道,对话多位法检系统等法律界人士,解读司法政策走向,直面法治建设新挑战。
近年来,健身会所、美容美发、早教兴趣班等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卷款跑路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了“职业闭店人”、“背债人”等帮助经营者逃债的现象。
3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司法守护 “放心购” 。依法规制 “职业闭店人”、 “职业背债人”等乱象,维护市场秩序。
从司法实践来看,预付式消费案件发案量如何?具有哪些特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卷款跑路将如何承担责任?南都记者就此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贺小荣表示,从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受理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判决经营者、帮助逃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式惩治经营者卷款跑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贺小荣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着力打通消费堵点,正在起草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收集相关典型案例,下一步将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明确预付式消费纠纷中常见争议问题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
谈预付式消费
惩治经营者卷款跑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南都:近年来,健身会所、美容美发、早教兴趣班等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卷款跑路的情况屡见不鲜,从司法实践来看,预付式消费案件发案量如何?具有哪些特点?
贺小荣:预付式消费既有利于解决经营资金困难,促进投资,也有利于降低消费成本,促进消费,已成为消费者广泛采用的消费形式。例如,广东省消委会调查发现,逾9成的消费者有预付式消费经历,常见于餐饮、培训、美容美发、文化娱乐、商超零售及体育健身等行业。同时,预付式消费因其融资属性而本身具有较高的单方违约风险。调研发现,预付式消费中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是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对消费者权益损害较大、对消费信心打击较大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受理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如果经营者卷款跑路,消费者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很可能面临查人不易、找店更难等问题。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市场还出现了“职业闭店人”?、“背债”等帮助经营者逃债的现象。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判决经营者、帮助逃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式惩治经营者卷款跑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南都:人民法院在审理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时,面临哪些普遍的争议点和审理难点?
贺小荣:人民法院在审理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时,常常会碰到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颇有争议的问题,如经营者卷款跑路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是否应向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哪些格式条款属于应依法认定无效的“霸王条款”;“职业闭店人”帮助逃债应承担什么责任,原经营者是否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着力打通消费堵点,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方式进一步明确预付式消费纠纷中常见争议问题的裁判规则。
南都: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卷款跑路将如何承担责任?消费者应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贺小荣:卷款跑路是预付式消费中较为常见、对消费者权益损害较大、严重影响消费者消费信心的问题。经营者卷款跑路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一是经营者卷款跑路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请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
二是经营者卷款跑路构成欺诈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请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三是卷款跑路构成诈骗等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应依法追究经营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是“职业闭店人”或“背债人”帮助经营者卷款跑路的情况下,消费者既有权请求“职业闭店人”或“背债人”承担责任,也有权请求原经营者承担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背债人”背不走债务,“逃债者”逃不出法网。
消费者遇到经营者卷款跑路后,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营者行为涉嫌犯罪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谈网络消费
将加大网络直播营销相关问题的调研力度
南都:随着人们互联网购物增多,涉互联网消费纠纷也大幅增长,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这些案件一般有哪些特点?
贺小荣:随着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络消费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常见多发的案件。这些案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主体复杂。网络消费纠纷往往涉及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商家、支付服务提供者、物流公司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二是案件类型多样。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不仅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还涉及因经营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比如产品质量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涉及民法典及多部单行法等法律,法律适用有难度。三是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网络消费领域新业态、新模式不断衍生,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法院准确厘清法律关系并合理划定责任边界提出了挑战。
南都:网络消费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贺小荣:首先,这是网络消费本身特性所致。与传统线下消费相比,网络消费的多个环节是在虚拟环境中进行,消费者在购买时一般无法直接接触、体验商品,只能依据商家提供的图片、文字描述等信息作出购买决策,容易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其次,我们也关注到,部分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规范经营意识有待加强。有的商家出于逐利的目的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效或隐瞒缺陷,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新业态、新模式不断衍生,增加了纠纷的复杂性。比如,在线预定业务可能涉及消费者、中间供应商、服务提供者等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外卖餐饮、快递配送等业务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环节多等特点,也容易滋生矛盾纠纷。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网络消费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力度,持续完善适应数字经济特点的审判模式,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南都:除传统电商平台外,当前也有很多新兴直播平台消费相关纠纷,司法机关如何妥善解决涉直播营销类纠纷,推动纠纷的预防与化解?
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于网络直播等新型购物方式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予以了充分关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做了相关规定。
针对直播间经营者“跑路”的情况,明确规定直播平台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承担先付责任。对于平台内经营者自己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的,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网络主播开设直播间专门从事直播营销业务的情况,规定直播间运营者既需要证明已经标明其自身并非销售者,还要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销售者责任。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对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相关问题的调研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充实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等方式,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同时,针对案件审理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形成合力,促进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
谈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
老年消费者常遇虚假宣传、套路营销
南都:当前我国正进入“银发社会”,与之相关的“银发经济”也逐渐兴起,人民法院是如何保障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否举例说明?
贺小荣:随着老龄人口增加,我国正走入“银发社会”。老年消费者的数量和占比都在增加,为老年消费者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去年12月最高法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赵某某诉某养老产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某养老产业公司承诺交预付款后3日内可随时退款,吸引老年消费者交款,收款后又以消费者赵某某申请退费的渠道和步骤不当为由拒绝退款。审理法院对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判决某养老产业公司向赵某某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依法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南都:老年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可能会面临哪些“消费陷阱”?
贺小荣:预付式消费中,老年消费者常遇到的问题是部分不诚信经营者虚假宣传、套路营销。在此,我们也友善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在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要充分了解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以及经营者经营状况,在支付预付款前,可先与成年子女商量,多听听家人意见,理性消费、安心消费。
老年消费者遇养老机构等市场主体拖延退费等情形的,可与经营者协商退款。如果经营者拒不退款,既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经营者行为涉嫌诈骗等犯罪,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南都全国两会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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