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年龄降至12岁!但是恶不分年龄!
2025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建议,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适用范围,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刑责年龄降至12岁。
其实降低刑责年龄这一点,早已有所改变。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名义上的刑责年龄就是16岁。
在21年《刑法》就进行了一次修订,新加了一条:如果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而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满12岁就需要负刑责了。
在1991年,我国就已经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方面建议所有的缔约国刑责年龄都不能低于12岁,否则就会被视为违背公约精神。
其中有一些国家实行了“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则。
就是只要行为足够恶劣残忍,哪怕没有到达刑责年龄,也可以让少年犯罪坐牢;如果到达刑责年龄,但没有成年,也要按照成年人的标准判刑。
这样就留下了灵活的处理空间。
在出现恶性案件时就可以严惩少年犯。
还有个类似的规则,叫做“推定责任年龄”,如果警方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少年的心理成熟度大于实际岁数,同样可以绕过刑责年龄的限制直接进行判罚。
在我们古代的时候判断一个人有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是看身高。
在秦朝的时候规定超不超过六尺五,现在看起来这个做法很不科学,所以随着户籍制度的完善,慢慢以年龄来判断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这孩子在犯罪的那一刻刚刚度过自己18岁整的一个小时,就被处罚刑事责任,那17岁零364天23小时59分59秒的孩子呢?
这不是在抬杠,这是在讨论18岁既然作为一个分水岭,那这就是一个标准,成年就是成年。
之所以是18岁,是因为从生理角度上来说,18岁是人体所有系统基本成熟的一个年龄,就和59分与60分一样。
但是恶是不分年龄的。
所有的建议都是一个目的:严惩以及震慑未成年犯罪。
不能犯了罪,年龄还没到,就免受惩罚。
未成年不是挡箭牌,未成年犯罪同样要付出代价,不要让未成年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
对待年龄可以有明显的界限,是几岁就是几岁。
但对于刑责的事情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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