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突发火灾烧毁货物,保险公司以未逐项申报拒赔,判了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余娇 邓慧筠 货车突发火灾几乎烧毁全部货物,保险公司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却迟迟未理赔。近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了案件审理详情。
货车突发火灾烧毁货物保险公司以未逐项申报拒赔
2021年12月31日,天津某物流公司委托运输的车辆突发火灾,所载货物几乎全部烧毁。此前,该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事发当天,物流公司便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但此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保险公司既未出具不予理赔的正式通知,也未及时处理理赔事宜。
为履行对上游托运人的责任,物流公司先行通过银行转账或运费抵扣等方式赔付了总计73万余元。这一赔付使得物流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濒临破产边缘。在理赔请求无果后,物流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扣除免赔20%部分后的理赔款58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物流公司未申报本案货物,所以未予承保,依法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承办法官深入剖析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分析。
最终,依法判定涉案货物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8万余元及利息损失,还有评估费损失5000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保险公司收到判决书后的短短几天内,就将保险理赔款支付给了物流公司。
【法官说法】未逐项申报系保险公司导致保险怠于定损和理赔应担责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官余娇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物流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经查,虽然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第三条约定投保方式为“承运前通过E-cargo系统逐笔申报”,但是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向物流公司提供过E-cargo系统的用户代码和初始密码,后续双方沟通理赔时也未提及该系统。
物流公司在承运前未能通过E-cargo系统逐笔申报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系保险公司的原因导致,且物流公司已经根据《保险协议》的约定,向保险公司预交了全年总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50000元,应视为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包括本案货物,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火灾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保险公司虽然委托了查勘人员,但查勘人员并未及时出具关于货物损失的查勘或评估报告,保险公司怠于定损和理赔。
物流公司为查明和确定货物损失程度委托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公司对货物损失进行评估的行为具有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评估费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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