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北上广深等18市开展试点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该局近期组织开展了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18个城市试点适度放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部分条款,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控股型”并购贷款政策放宽
南都湾财社记者了解到,2008年12月,原银监会曾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其中规定,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2015年2月,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将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从“不应高于50%”放宽至“不应高于60%”,并购贷款期限从“一般不超过5年”放宽至“一般不超过七年”。
如今,这两个条款再被放宽。金融监管总局称,为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金融监管总局开展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的试点,推动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
具体为,对于“控股型”并购,试点将贷款占企业并购交易额“不应高于60%”放宽至“不应高于8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放宽至“一般不超过十年”。
在北上广深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在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试点城市、试点银行和试点科技企业标准。
其中,试点城市应科技优势资源集中、研发投入强度较大、并购交易和股权投资市场活跃,具体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济南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和苏州市等18个城市,涵盖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3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武汉、成渝、西安3个区域科技创新中心。
试点银行应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完善、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并购贷款专业服务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较强,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试点科技企业应科研积累和创新能力强、技术改造需求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化前景广阔、信用记录良好。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相关金融监管局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督促试点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工作细则,健全差异化的信贷评价体系,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监控,培养具有科技行业背景、企业并购专业知识的科技金融人才队伍,为科技企业并购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刘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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