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捡金手镯后发现“掉色”随手扔掉,法院判赔1.6万元
近日,路人捡到金手镯称“发现变色后便扔掉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如不能返还金手镯,其应赔偿原告郭某某损失16568元。此事件引起网友广泛讨论。
案件情况:
2024年1月27日,郭某某在路上不慎遗失佩戴的金手镯,3日后报警处理,公安机关通过监控查找到拾得者陈某某。陈某某称,因出于好奇将其带回家作为玩具给小孩玩,发现掉色后便扔进垃圾桶处理,现已无法返还原物。遂郭某某起诉至江西湖口法院,要求判令陈某某返还拾得金手镯或者按市场价值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某丢失的金手镯。如返还不能,陈某某应赔偿郭某某损失人民币16568元。
法官说法: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创造公平、有序的诚信社会环境,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至关重要。法律上的“遗失物”是指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导致遗落他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拾得遗失物,实际上是在为失主暂时保管,而不是获得了该物品的所有权。所以,当我们捡到遗失物品时应当及时归还失主,如果无法找到失主,应及时将物品移送至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占有或者处理。若遗失物在保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者需对失主进行相应的赔偿。判决生效后,经承办法官答疑释法,义务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对此,有网友表示,捡东西还是要上交,“大家还是一定要拾金不昧呀”。
(新快报综合报道)
(来源:新快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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