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演唱会门票不给钱,竟然被“黄牛”给告了!法院这样判
找黄牛买演唱会门票没给钱,结果黄牛先把买票人告了,这样的事,还真是第一次听说。
据荔枝新闻报道,此前,江苏泰兴市民李某在网上结识了王某,后者声称能购买演唱会门票。李某三次请求王某帮忙购票并答应支付报酬,前两次,王某成功购得门票,第一次通过官方平台买到2张988元门票,约定给付3000元。
第二次,李某花5000元为王某购买到两张实体门票(门票单价1320元),该门票于当天当面交给王某。
第三次,王某再次购得2张2000元的门票,约定给付10000元,却无法联系到李某,最终不得不退票并承担了1200元手续费。
随后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次购票形成合法的委托合同关系
但第二、三次通过第三方溢价抢票并转卖
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属于无效合同
判决李某返还王某第二次购票实际支出的5000元,不支持加价要求,对于第三次退票损失1200元,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李某需返还王某800元,以上合计8800元,王某应予以偿付,对此,不少网友疑惑,为何第一次黄牛的行为会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之后的却不认定呢?。
对此,泰兴市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23年11月8日,李某通过网络平台自行为王某抢购演唱会门票,并收取合理劳务费用,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此次委托合同成立并生效,王某应当支付相应的购票款及劳务费,双方约定金额为3000元,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而后续两次,根据法条规定,李某通过向第三方溢价购买演唱会门票后再转卖给王某,其行为明显系以盈利为目的,根据前述规定,属于倒卖文艺演出票的情形,该两次委托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法官释法,代购门票的行为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往往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在进行类似代抢门票或转售门票行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也有网友质疑,这种“自投罗网”的黄牛,会不会另案处理呢?
“‘黄牛’倒票行为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据人民网此前报道: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超峰律师介绍,比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黄牛”伪造、变造、倒卖车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将被处以行政拘留以及罚款。一些“黄牛”落网后,试图以“代预约”为由逃避法律责任。“虽然亲朋好友之间偶发的‘代预约’互相帮忙合情合理合法,但以‘代预约’为业,收取高额费用,则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轻则会被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重则构成刑事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超峰说。
来源:荔枝新闻、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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