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发帖欲“转让4座山”,律师解读:山本身不能转让,其使用权或经营权可依法转让
近日,有博主在社交平台发帖,表示“有4座闲置山需要转让”,地点位于云南某村,可以用来开发休闲项目,也可以做种植、养殖等。评论区里,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表示好奇、询价,也有网友不解:“山还能转让吗?”
2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帖文提及的山头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了解到,经初步核实,帖文部分内容表述不够妥当。据了解,帖文中描述的山地面积有所“夸大”,而欲“转让山地”的村民是否持有山地的使用证等,尚在进一步核实中。此外,博主在帖文中提及的“林权证”不能在村委会办理;该村村委会的集体林权证不可转让。为避免引起误解,工作人员已经与发帖者沟通,建议其修改帖文内容。
记者与发帖博主取得联系后,其婉拒了采访。截至发稿前,该帖文已不可见。
▲在社交平台上可以搜到多条关于“转让山”的帖子
记者注意到,在社交平台上可以搜到多条关于“转让山”的帖子。这些帖子中,山的所在地除了云南,还有福建、河北等。那么,山地可以“转让”吗?“转让”中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山本身不可转让,使用权或经营权可转让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山地所有权的主体一般涉及两者:一是国家,二是集体。个人或企业仅能依法取得使用权或经营权。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付建表示,山本身不能直接转让,但山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通常是可以依法转让的。通过承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山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个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转让给他人。
转让“林权”需确保林地性质不变
赵良善表示,同山地所有权一致,林地所有权同样属于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人为国家,在集体林地上,承包方可以通过承包方式获得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民间所称的“个人林权”,一般是指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三项,主要涉及占有、使用、收益,对林木可以采伐、处置,可以依法通过林权证进行抵押融资等权利。
赵良善提醒,转让需注意权属问题,审查具体林权范围,并且确保转让后林地性质不会发生变化,若为集体土地,需经民主程序(村民决议等),并经村委会办理,转让的承包期间不得超过原承包期间,还需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权变更登记。村委会可以协助办理,但权利取得与否最终还得以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权证书为准。
赵良善指出,上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流转,但这种流转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比如流转给村集体以外的人员时,应确保不会侵害其他村集体成员利益,需经过村民会议表决,后还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署流转合同后,应向发包方备案,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等。
付建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或林业用途,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转让需要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编辑 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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