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呼吁建轻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让“改过自新”真正落地
▲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 资料图
2025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朱征夫,继续呼吁建立轻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 朱征夫长期深耕法律行业,从事律师工作,目前为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他此前担任全国政协委员时,就曾多次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 朱征夫呼吁,修改《刑法》第100条中的前科报告制度,设立与目前刑法轻罪和过失犯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禁止对前科人员亲属的歧视性待遇。同时,他建议参照建立行政处罚记录消灭制度;建立起完善的前科查询制度,限制查询主体,让“改过自新”真正落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朱征夫坦言,看到这一消息非常振奋,体现了最高层面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建立这一制度将对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哪些积极影响?日前,红星新闻记者专访了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
轻罪前科困境:
从求职碰壁到家庭受牵连
红星新闻:您当初是在什么样的契机关注到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为何要提出这一提案呢?
朱征夫:2019年左右,我陆续收到一些前科人员的来信,反映他们因为前科记录在工作和生活当中的种种遭遇。比如有前科人员来信说他出狱以后找工作非常难,好不容易找了一个在工地上搬砖的工作,后来老板被告知他有前科,他就被炒掉了。还有前科人员家属反映,因为其父亲有前科,自己上学和就业都受到各种不公平的对待。
这些信很多,让我感到这个问题带有普遍性,应当想办法解决。于是我就研究了国外的一些做法,比如日本刑法规定:“监禁以上刑之执行完毕或被免除执行者,逾10年未被处罚金以上刑时,刑之宣告失去效力。”大意是说人放出来以后,超过10年没有重新被判处刑罚金以上刑罚的,原先受处罚的记录不再宣告,想查是查不到的。不少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到2020年,我作为政协委员就提出了轻罪前科记录消灭(封存)的提案。
红星新闻:在提出提案前,您做了哪些调研和准备工作?
朱征夫: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除此前科报告制度以外,《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教师法》等40多部法律都有相关前科的规定,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数以百计的规章和其他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甚至还包括网约车和外卖行业的“负面清单”“准入门槛”等诸多行业内部规范均有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了除农林牧渔行业以外的几乎所有职业类别,其中许多规定不分罪行轻重、不管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有前科就施加各种资格、权利、机会的限制或剥夺,致使不少前科人员因工作权利被剥夺而面临生存困难。
前科人员的亲属也在报考岗位时受到诸多限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等法规均规定近亲属为前科人员则无法通过政审。前科人员的近亲属并未实施任何犯罪,仅仅因为亲属有前科无法通过政审从而丧失就业资格。目前的前科制度严重侵害了宪法所规定公民的平等权、劳动权和人格尊严,制约了社会生产力发展。
除了研究我国的法律规定外,还参考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犯罪前科消灭的相关法律制度。此外,我还就提案征求了法律界同行和社会各界公众的意见。
红星新闻:您提到现行前科制度侵害公民的劳动权、平等权,能否结合具体案例详细阐述一下?
朱征夫:《刑法》第100条规定前科人员在就业时必须向单位如实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在现实中,各单位制定内部规定禁止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入职,例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的申请要求无犯罪记录。这些制度必然会使前科人员的劳动权严重受限,侵害公民的劳动权。
在当今网络信息时代,前科人员受到了更多来自社会的不平等待遇。前科人员入住宾馆时被无故查房,即使在没有法律限制的行业工作时,也会因公司内部“背景调查”而遭到排挤和歧视。而且,前科制度不加区分地将全部前科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消极评价,在就业、报考、应征入伍等方面进行宽泛限制。这种做法,违反责任自负原则和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
建立轻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
更利于减少再犯罪风险
红星新闻:您认为建立轻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对个人、家庭和社会将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朱征夫:对个人而言,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减轻对前科人员的歧视性对待,提高其再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的可能,个人的经济问题能够得到解决。不再因过去的轻罪而永久背负沉重的负担,不仅有助于其个人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也降低了再次犯罪的风险。
对家庭而言,其子女不再因父母的前科而感到耻辱和担忧,在报考和就业中获得公平对待,避免将犯罪的不良影响传递给子女,下一代也能在稳定、温馨的家庭中获得更好的成长。
对社会而言,记录封存制度有助于减少社会对轻微犯罪者的标签化和边缘化,减少再犯罪的现象,降低犯罪率,提升就业率,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
红星新闻:对于轻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中的封存条件,是如何综合考量并确定这些标准的?
朱征夫: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过失类、非暴力犯罪,刑期在三年法定刑以下轻罪、五年法定刑以下过失类犯罪,可以纳入封存的轻罪范围。服刑表现可以根据其在监狱服刑期间的表现良好、有改过自新来评判,也要根据在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未实施新的犯罪的良好表现来考量。上述条件均满足的,可以将其记录进行封存。
红星新闻:在建议建立轻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的同时,您也提出完善前科查询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如何严格限制查询主体?
朱征夫:可以参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没有法律规定和授权的单位不得查询犯罪记录,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犯罪记录,公检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也应当严格按照查询目的和范围使用相关信息,不得泄露信息。
呼吁修改《刑法》第100条
涉及人文关怀、法治建设等方方面面
红星新闻:您连续几年提出相关的提案、建议,您觉得社会各界对这一建议的关注度和认可度如何?
朱征夫:这个问题为什么过去没有那么突出,现在有那么多人关注?因为现在是互联网时代,网上信息不仅查询便利,而且传播很快,传播面也很广。比如醉驾这种轻微犯罪,数据显示一年有30多万人受到刑事处罚,加上受牵连的家属,一年可能就有100多万人受到影响。
所以这个问题是肯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这涉及人文关怀、法治建设等社会的方方面面。
红星新闻:推动轻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可能会遇到哪些阻碍?有哪些应对措施?
朱征夫:轻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涉及的社会面很广,可能面临法律制度滞后或不完善,跨地域、跨部门不能统一协调,企业单位落实不彻底等问题。要完善轻罪前科记录封存与查询的配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与公安、司法、劳动、社保等多部门协调,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落实对轻罪前科记录的全面封存和保护;对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加以监督,消除社会公众对前科人员的歧视。
红星新闻:对于未来轻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的落地实施,您有怎样的期望?
朱征夫:我们欣喜地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叫停对前科人员亲属的歧视性待遇,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梳理。去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所以我希望《刑法》第100条的规定能够得到尽快修改。
修改这一条,就是把因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因过失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且刑罚执行已经超过5年没有再犯罪的,不受需要报告的限制,无需向有关单位报告。除司法机关以外,也不受其他单位查询。当然,具体条件可以再研究,目前的关键是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把制度先建立起来。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张炎良
编辑潘莉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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