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唱K喝百瓶啤酒,1人开窗呕吐坠亡!KTV被判赔48万
2月22日,南都记者从淮安市淮阴法院公布的判例获悉,一男子酒后和朋友到KTV唱歌,期间共同喝了100多瓶啤酒、半瓶洋酒。该男子上卫生间时趴在窗口呕吐,不慎坠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卡拉OK中心赔偿48万余元。
2024年1月,男子丁某酒后约两三位朋友到卡拉OK唱歌,期间共同喝了100多瓶啤酒、半瓶洋酒。当晚,丁某在同行人陪同下上卫生间,趴在卫生间窗户口呕吐不止,过程中不慎坠楼,头部受伤,后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后无效身亡。丁某家属认为卡拉OK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身伤害各项损失合计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负有安保义务的前提是经营者对危险源具有一定可控性。
本案中,被告卡拉OK中心经营的休闲中心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其作为经营者和实际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并未举证证实其于涉案事故发生时卫生间窗户为锁死状态,或在事故发生地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且场所内卫生间蹲坑位置高于地面位置,对于窗户未进行其他安全防护,致使丁某在酒后呕吐过程中,不慎坠楼,被告卡拉OK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开窗,且将头部探出窗外,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责任。综合案件证据,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被告卡拉OK中心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丁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卡拉OK中心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合计4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丁某家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韦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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