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发生薪资争议,深圳女子起诉,法院:劳动关系主体不适格
南都讯 记者 吴灵珊 通讯员 戚伊琪 李春娜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本职工作之余开拓副业,与此同时,因兼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日益增多。近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兼职美甲师李某辞职后要求某美容公司支付工资差额,龙华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属主体不适格,故依法裁定驳回李某对某美容公司的起诉。
2023年11月,李某在某美容公司兼职美甲师,双方经协商确认美甲收入采取五五分成,工资按日结算。但双方未签署任何形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根据双方约定,当有美甲业务需求时,某美容公司负责人张某通过微信电话与李某沟通,灵活安排上班时间,李某则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接受工作安排。
工作半个月后,李某主动向张某申请延长工资结算周期,相关业绩经李某汇总后由某美容公司进行核对,美容公司据此结算劳务费。
2024年2月,张某曾向李某询问是否有意向转为全职员工,李某则表示希望继续以兼职身份工作。3月2日,李某再次明确拒绝该公司转任全职美甲师的提议。
2024年5月,李某主动提出辞职,后李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美容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然而,因李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李某的仲裁请求。
2024年9月,李某向龙华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美容公司支付2024年5月工资差额,以及2023年12月10日至2024年5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38042.75元。
经龙华法院审理,李某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明其系兼职,且多次明确表示不同意转为全职,可见双方并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李某的兼职收入基于其美甲业绩提成,且其可自行安排工作,故双方不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力交换形式。此外,某美容公司并未按全职人员的标准对李某进行日常管理,李某的工作时间灵活,报酬不固定,因此,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综上,龙华法院不予采信李某与某美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因李某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属主体不适格,故龙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某对某美容公司的起诉。该裁定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兼职是指劳动者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事务,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兼职人员工作时间灵活、报酬不固定,与用人单位的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较弱。但是,若兼职人员实际上与全职人员一样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受用人单位工作制度的规范,则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司法实务中,兼职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确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这类问题往往源于用人单位对兼职人员的管理不够严谨,缺少书面协议。对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通过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劳资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详细规定工作内容、适用的管理制度以及报酬标准等关键条款,从而确保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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