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结婚就炒鱿鱼?这样的“内部规定”太离谱
近日,网传山东某企业要求单身员工(25到58岁,含离异)在今年前三个季度内完成结婚成家任务,否则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2月13日,记者就此事致电山东省舜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这是公司内部事情,是公司高层做的决定,属于私人企业的内部事务。目前,涉事企业已被当地人社部门下达了责令改正书,撤销并废止了相关的规定。
涉事公司工作人员轻描淡写将其定性为“内部事务”,一副旁人无权干涉的傲慢做派,无疑折射出了一种观念的错位,即把员工当成企业的附庸,必须事事听从。如若不从,那就扫地出门。当然,在具体行事的时候,他们会扯虎皮当大旗,打着“为你好”的旗号,将其越界行为合理化。
只是,任其玩得再怎么花里胡哨,终究不能掩盖违法本质。
首先,涉事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婚姻自由的法定原则。按照民法典的解释,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以及不结婚的自由。结不结婚,个人有完全的自主权,旁人无权干涉,更别说胁迫了。其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只有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重大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以及经证实不胜任工作岗位等情形,公司才能解除合同。不错,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也能解聘,但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规,就此而言,强制结婚令显然站不住脚。
颇为可惜的是,在企业经营中将管理权凌驾于法律与权利之上的做法屡见不鲜。几乎在结婚强制令事件爆出的同时,佛山一公司出台的“如厕管理规定”也冲上了热搜,其手法如出一辙,声称依据《黄帝内经》医术,出于员工身体健康考虑,并提高工作效率,对如厕时间作出了相关规定:8点前、12点至13点半等时间允许如厕,8点至8点半、11点半至12点等时间则严禁上厕所,违反者将被罚款100元。
如此做法显然会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显而易见,以《黄帝内经》来规定员工如厕时间,完全忽略了员工身体的个体差异,这是管理层拍脑袋作出的荒唐决策。
两起案例可谓大同小异:如果说限期结婚令是企业管理入侵了员工的个人生活,如厕规定则是把人当成机器,力图以更细的颗粒度去把控员工时间,却在实质上侵犯了职工的人权。共同点则是打着“为你好”的幌子实施爹味管教,并以此合理化越界行为。对此,大众自然需要旗帜鲜明予以反对和制止。
总而言之,企业管理应该遵守应有的边界,法律法规是红线,员工权益是底线,不能把它当成一个啥都能装的万能筐。上管婚姻大事,下管人体排泄,接下来是不是要管天管地了? □ 胡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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