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指导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设置,完善惩戒追责机制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进展和成效”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最高检成立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了惩戒追责机制,指导规范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设置,推动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真正让司法责任制“带电长牙”。
在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方面,高景峰介绍,2015年9月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在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落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有的规定需要因时因势作出调整修改完善。去年,恰逢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行十年,最高检组织力量着手修订《若干意见》,形成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7月正式印发实施。
高景峰介绍,新修订的《若干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框架性文件,将与同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等文件形成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组合拳”,全链条完善司法责任归属、认定、追究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一是完善检察人员职权体系。《若干意见》对四类办案组织、各类检察办案人员的职权职责规定达到了“全覆盖”,明确规定包括检察官助理在内的检察辅助人员也要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办案工作负责,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为抓好落实,我们正在指导各级检察院抓紧修订完善权责清单及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的职责权限,明晰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等检察辅助人员的职责内容。目前,部分省级检察院已完成清单的修改。
二是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体系。《若干意见》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专章规定了“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分别规定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长的监督、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专门明确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下一步,还将重点针对依法不捕不诉、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民事行政监督等环节,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合理设置内部把关流程,形成监督管理闭环。
三是优化检察管理体系。在落实过程中,我们将充分运用好《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检察办案进行实时、动态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综合运用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已经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检察人员考核管理体系。
四是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检察人员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最高检成立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了惩戒追责机制,指导规范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设置,推动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真正让司法责任制“带电长牙”。司法责任制不限于责任追究,更在于鼓励担当作为。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统筹追责惩戒与履职保护、正向激励等制度机制,细化完善检察办案环节司法责任认定和豁免具体情形,积极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既促进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又保障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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