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工伤认定不应成为“英雄司机”的羁绊
其“勇为”体现出的社会价值,在法律层面被肯定,对于推动工伤认定的细化和完善,也有积极意义
最近,发生在上海的一起民事赔偿诉讼,因在“法理情”统一中实现“案结事了”,让人倍感暖意。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3年8月,G40沪陕高速崇明段(江苏方向),旅游大巴驾驶员臧师傅在行驶途中突发脑出血,晕倒前,他用尽全力减速停车,保护了车上52名乘客。送医抢救至今,他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其因病昏迷,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家属为此将某区人社局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事发现场,臧师傅昏迷不醒。图据澎湃新闻
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这是大巴司机臧师傅家属能否获得赔偿的关键。
从法律层面看,臧师傅因病昏迷,对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似乎没有一条标准可以对标。即便是“视同工伤”的情形,也明确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就是说,处于植物人状态的臧师傅,并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视同工伤”的情形还包括“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从报道来看,臧师傅突感身体不适后视线开始模糊,他用尽全力变换车道、踩刹车、拉上手刹,将大巴车安全停靠应急车道,随后陷入了昏迷。随车导游也称,从臧师傅突发疾病到大巴车停稳,用时只有三十几秒,保证了车内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突发疾病,还力保车内乘客的生命安全,这种情形能否视同工伤?
答案依旧是不能。因臧师傅突发疾病“在先”,而非乘客遭遇突发自然灾害或者突遇公共危害事件“在先”。况且,在行驶中保障乘客安全,将乘客平安送达目的地,也是司机的职责所在。臧师傅虽有顾全乘客安全的“英雄行为”,但其情形,都不符合现有的工伤认定标准。
那么,臧师傅家属为何最终能获得数十万元的补偿?
这还得回归到情理上。突发疾病,臧师傅无法自控,但其首先想到的,是守护车内52名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虽非“见义勇为”,但危急时刻,同样是勇敢作为,同样是社会担当,臧师傅也因此被称赞为“英雄司机”。这样的“勇为”,这样的英雄,社会需要感念,相关“工伤认定”,也不应成为“英雄司机”的羁绊。
正基于此,法官充分肯定臧师傅的社会责任感和担当,认为“应予以褒扬”。特别是臧师傅如今仍处于植物人状态,治疗花费和后续护理费用负担较重,“不能忽视其行为的社会意义,臧师傅应得到关联方的补偿或救助”。最终通过法院调解,旅游大巴公司同意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给予臧师傅家属数十万元的补偿。
在此案中,家属的“理”,公众的“情”,纳入“法”定,臧师傅家属最终以获得补偿结案。于臧师傅家属而言,诉至法院,他们需要的不仅是一份判决文书,更是一个切实解决问题的方案。
法院在“法理情”统一中实现“案结事了”,这是司法的进步,也符合公众期待。臧师傅于危急时刻显担当,其“勇为”体现出的社会价值,在法律层面被肯定,对于推动工伤认定的细化和完善,也有积极意义。有鉴于此,相关层面不妨结合现实案例,对现有工伤认定标准予以重新审视和讨论。
红星新闻评论员 彭志强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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