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在校大学生做网络兼职涉诈骗获缓刑 当事人:太后悔了,自己以后也有污点
帮忙转接几个电话,每天兼职收入300元,这样的美事你相信吗?然而,这其中藏着诈骗的犯罪风险,张某、石某等6人是同一所学校的在校大学生,他们就因做“呼叫转移”兼职,涉嫌参与诈骗罪被告上法庭。
实际上,他们6人并没获得多高的报酬,其中最高一人获得1万多元报酬,最低的两人仅获得1000多元……1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滕某、石某、李某四人犯诈骗罪,陈某、文某两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6人均被判处缓刑。
判决后,涉案的6名大学生追悔莫及。石某表示,“干这些事情太蠢了,自己以后也有污点,我们也承认做错了,但还是后悔太晚了,就不应该做这个事情。”
▲资料图 据IC photo
事发:
网络兼职做“呼叫转移”
6名同校大学生涉嫌诈骗
张某等6人是四川某校的在校大学生,他们在2001年、2002年出生。2023年7月,因涉嫌犯诈骗罪,6人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据了解,2022年3月,警方在办理王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发现张某等6人涉嫌参与诈骗犯罪的情况。
时间回到2022年2月中旬,张某在打游戏的过程中,认识了网友“小黄人”。在聊天中,“小黄人”自称也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让她做“呼叫转移”兼职赚取报酬。于是,张某申请了1344号段的电话卡,做“呼叫转移”的兼职报酬为每天300元。同时,“小黄人”向她承诺,每发展一个下家给50元至100元不等的提成。
同年2月18日,张某将网络购买的电话卡激活。2月20日到22日,张某独自按照“小黄人”的指示,通过聊天软件接收上家发送的大量不特定目标手机号码,设置“呼叫转移”。同时,张某邀约石某、张某红(另案处理)设置“呼叫转移”,并让石某继续邀约设置“呼叫转移”的人员。
石某通过某电商办理了电话卡,并通过在微信群发布招揽信息,先后招揽滕某、陈某、李某等人,并另建微信群,在群内交流操作“呼叫转移”的流程。于是,滕某、陈某、李某等人按流程办理了电话卡,并按要求设置“呼叫转移”。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滕某参与的诈骗金额781875元,石某参与的诈骗金额519192元,数额特别巨大;李某参与的诈骗金额415692元,张某参与的诈骗金额20万元,其数额巨大。陈某、文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电话卡,并帮助上家实施“呼叫转移”,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石某在该案中违法所得13760.1元,程某违法所得4120.24元,滕某违法所得3231.54元,张某违法所得6355.66元,文某违法所得1790元,李某违法所得1664元,6被告人对上述违法所得均已主动退缴。
判决:
6人均被判处缓刑
“干这些事情太蠢了,很后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滕某、石某、李某在诈骗犯罪上家的指示下,参与实施了犯罪诈骗活动中的一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滕某、石某与其下家之间无主从作用之分,但其犯罪情节各不相同。在量刑时,应当按照其参与诈骗的数额、时长等分别予以考虑。
六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基本事实,系自首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时系在校大学生量刑,可从宽处罚,综合考虑六被告人的参与时间,在校学生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等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八千元;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文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六名被告人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对于这样的结果,张某、石某等6人追悔莫及。张某表示,没有想到会是这个结果,也提醒大家切勿轻信网络兼职,说不定就掉入了陷阱中。石某也表示,“干这些事情太蠢了,自己以后也有污点,我们也承认做错了,但还是后悔太晚了,就不应该做这个事情。”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郭宇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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