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规!强调募资管理,规定超募资金不得偿还银行借款
证监会1月17日消息,为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格募集资金监管,近日,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基础上起草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共二十三条,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明确了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具体情形和延期实施的流程要求,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临时现金管理、补充流动性,以及超募资金使用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
《规则》部分内容要点:
1、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
2、明确超募资金应该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3、明确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情形,包括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而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在此基础上强调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适用的罚则。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发现相关情形时应主动进行信息披露,防止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5、对于募投项目需要延期实施的,要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6、规范现金管理行为,强调不得用于购买非保本型产品、从事高风险理财。
7、完善专户管理,强调开展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也应通过专户实施。
8、便利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强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提供或向银行申请提供相关必要资料,推动专户管理、三方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9、优化募集资金置换的规定,明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10、明确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形时的重新评估论证要求,引导公司密切关注募投项目进展,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吴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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