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女生被扔在高速上,顺风车规则更明晰才能跑得更顺
平台身为顺风车服务中的一方,在享受市场扩张带来的红利时,也理应承担起更多责任
1月5日晚,针对“女生拒绝司机绕路在高速被赶下车”一事,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发布通报称,对顺风车司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并予以记分,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此事被曝出后,在网上引起很大关注,围绕司乘双方的行为,形成了多个争议点。但无论如何,在高速上把乘客拖拽出来丢路边,置乘客人身安全于险境,是过于“上头”、极不负责的行为。警方据此处罚,也是司机李某某应付出的代价。
↑网传视频截图
此事最终虽然有惊无险,但这场纠纷带来的警醒远不止于此,更重要的是,还照出了当下顺风车领域的重要“症结”——弱契约下的软约束,使车主、乘客违规成本低,进而导致行为随意,易给车主、乘客和平台带来不可知的风险。
从平台事后梳理的行程细节来看,事发当日10:11,乘客下单顺风车,约定10:30出发,订单为“独享”。车主接单,即视为双方达成契约。可随后,违约行为不断出现:先是车主载有“亲友”,也因此产生了高速费分摊争议;在行程中,车主又提出要下高速取“东西”,与乘客产生纠纷;之后言语辱骂乘客,更将其丢在高速路边。而乘客一方,先是短暂失联,后是比约定时间迟到,因此导致赶飞机时间紧张。
目前,因没有明确的录音证据,车主载的究竟是“亲友”还是“其他乘客”,要取的是“家人病例”还是替人“拿货”,从公开报道来看,司乘双方各说各话,一时难辨真假。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双方在此过程中屡屡“违约”。
为何“违约”?或许根源就在于这是一趟“顺风车”。顺风车与出租车、网约车,在属性上有根本的不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有学者认为,顺风车实质是一种民事互助行为,本应不涉及营利与经营。
共享出行、民事互助的属性,也是顺风车平台在制定相关规则时需要特别考量的点。比如此次涉事平台在其“合乘协议”中明确:顺风车车主与平台无任何雇佣、劳务或任何合作关系,顺风车车主与顺风车乘客属于民事互助行为;平台为车主和乘客提供信息撮合服务,车主与乘客在顺风车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乘客与车主协商解决。
当然,平台如何收费是明确的。上述“合乘协议”中提到,平台按总体里程费用的百分比收取服务费。据报道,顺风车平台抽成大致在10%—30%区间内,抽成比例随地域、时段、路程等条件有所调整。
一方面,近年来顺风车业务发展迅速,公开数据显示,该平台2024上半年实现总收入4.04亿元,经调整利润净额1.3亿元,同比增长51.3%;注册用户总数3.68亿,平台认证私家车车主达1770万名,同比增长17%……据推算,2024年全国每年至少有1.9亿人次搭乘顺风车通勤出行。但另一方面,顺风车行业司乘纠纷也常常见诸报道,如强制拼车、途中多拼、独享订单却多载乘客、不按约定平摊高速费、不按约定行驶路线驾驶、要求线下支付等。
这些问题,显然不能只靠车主和乘客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按照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平台身为顺风车服务中的一方,在享受市场扩张带来的红利时,也理应承担起更多责任。比如,在相关法律法规指引下,制定更加明确、详尽的规则,使契约更有约束力,从而减少摩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此背景下,多地相继出台相关规范,引导顺风车的发展,其中天津也发布了《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我们乐见更多地方法规出台,只有规则越明晰,权责越明确,契约才越有力,也才能让顺风车跑得更顺一些。
红星新闻评论员 李秀明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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