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消金公司评级办法修订,新增s级及两大评价要素
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评级办法》主要进行了三方面的内容修订:一是合理调整评级要素;二是优化监管评级级次设置;三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时强调,为进一步强化消费金融公司分类监管,结合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发展实际,对《评级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评级要素调整
增加两个评级要素
对于《评级办法》修订的背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和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发展变化,原评级办法已不能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强化监管的需要。同时,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4月正式施行,《评级办法》相关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保持监管要求的一致性。
修订后的《评级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运用、附则。值得注意的是,评价要素由此前的五项扩充至七项。
具体来看,这七项评价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等七个部分。其中, “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为新增项,体现了监管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
根据《评级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满分为100分,各部分的分值权重分别为公司治理(15%)、资本管理(15%)、风险管理(25%)、合作机构管理(10%)、专业服务质量(10%)、消费者权益保护(15%)、信息科技管理(10%)。
对此,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修订后的《评级办法》,评级维度更加全面、合理,更能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消费金融公司与外部机构合作较多,将“合作机构管理”作为评级要素,有助于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管理。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评级要素,将督促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评级级次设置新增S级
优化对应可开展业务品种
此外,《评级办法》还对监管评级级次设置进行了优化,在原有1-5级的基础上新增了S级。
具体来看,目前的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程度越高。新增的S级为最次评级,《评级办法》指出,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认定后可直接列为S级。
值得一提的是,《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了修订,区分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鉴于监管评级结果能够全面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专业服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评级办法》综合考虑不同业务的复杂程度和潜在风险情况,调整优化了不同评级结果可开展的业务品种。
其中,评级结果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经批准可开展第十六条规定的专项业务。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将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仅允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接受股东方的流动性支持。
《评级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利于完善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体系,提升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优势,促进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吴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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