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老年病”如何治?③ 立法“指导”老旧电梯维护更新,湖北“靶向治疗”电梯“老年病”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王丹
2024年11月底,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审稿),对老旧电梯的评估检测、维修更新等安全事项进行了专门规定。
武汉市统建大江园北苑小区业主老旧电梯更换有望在春节前完工,湖北省以旧换新的“东风”仍将持续,湖北省人大针对电梯的专门立法也在有序推进,“靶向治疗”电梯“老年病”的湖北方案正逐步形成。
制图:刘阳
更新改造指南,为老旧住宅电梯“把脉”
今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老旧住宅电梯更新要求,对投入使用时间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结合隐患排查或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更新、改造或大修。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指南,国债支持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点支持使用15年以上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优先支持使用20年以上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符合申报条件的电梯产权人或使用人,可向居住地所在社区等提出更新申请;依照初步申请人的意愿和要求,各县(市、区)老旧小区电梯更新牵头部门组织相关方面进行摸底调查和安全评估;然后根据摸底调查、安全评估报告及现场情况,制定更新改造方案;以上工作按规定完成后,开始征求意见,并将结果反馈至上级电梯更新牵头部门;然后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
据了解,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项目补助标准为:更新电梯平均每台定额补贴15万元,改造电梯每台平均定额补贴5万元。对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的部分,应多渠道筹措电梯更新改造资金。
除了以旧换新,湖北省已启动电梯安全专门立法。今年9月,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11月26日至29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再次对《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对老旧电梯的评估检测、维修更新等安全事项进行了专门规定。
已入场准备以旧换新的新电梯
专门立法,“靶向治疗”电梯“老年病”
湖北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电梯使用是紧贴百姓生活的“关键小事”,电梯安全是关系到群众福祉的“民生大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专门条例十分必要。
该条例草案在立法调研和审议过程中,有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针对年久失修、故障频发、安全隐患突出的电梯,要进一步明确报废、更新的相关规定。
“立足湖北电梯保有量大、安装增速快、老旧电梯占比较高、电梯故障呈多发态势的实际,针对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薄弱环节存在的问题,优化制度供给。”湖北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者故障频发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评估,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结果,确认存在事故隐患的,予以修理、改造,电梯无修理、改造价值的,及时予以报废、更新。
强化监督,虚假维护保养最高可罚5万元
电梯安全涉及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全生命周期和各环节,立法要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形式,提升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据此,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电梯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数据分析、风险提示和信息共享;要定期开展电梯制造、安装、维护保养单位服务质量考核评价,运用失信惩戒以及约谈、督办等方式,提升监督管理质效。
除此之外,条例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出现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虚假维护保养等情形,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信息显示,目前,我国已有广东、福建、辽宁、青海等省份出台了有关电梯的专门立法,均对电梯的维护保养,以及老旧电梯的检测、使用、更新作了相关规定。湖北省针对电梯的专门立法也在有序推进,“靶向治疗”电梯“老年病”的湖北方案正逐步形成。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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