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设置商超
12月17日,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指导意见》提到,要严控设置范围。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征求家委会和学生代表意见后,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12月16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明确中小学生社会竞赛活动若干管理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小学生社会竞赛活动有关管理提出9条要求,明确各竞赛活动办赛单位不得依靠收取学生家长的费用来举办竞赛或考试活动,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应当签订诚信承诺书,防止“代考”问题发生等。
校园商超
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方可营业
《指导意见》指出,校园商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方可营业,坚决杜绝无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备案。校园商超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校园商超原则上自办自管。确有需要对外承包的学校,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承租价格经营范围。公办学校对外承包商超的应当按照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以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择承包单位,承包期最长不超过5年;出租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本级财政,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商超准入及退出机制,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管理,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约束承包方转包、分包或转租他人,并约定对上述违规行为的违约责任,严格履行合同要求。
各地各校应按照营业范围经营校园商超,实施售卖商品清单管理,建立可售卖品类清单并严格执行。禁止售卖“三无产品”、管制用品;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不得超许可范围加工烤肠、冷饮、奶茶、豆浆等食品。
中小学校售卖的食品类商品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如需增加其他食品销售种类需经学校领导班子和家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执行。
校园商超应远离教学区开设(自动售卖机除外),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同时具备防火、防霉、防鼠、防盗的要求。售卖的食品和非食品要分开储存、分架摆放,严禁混放。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签规定贮藏条件要求。
各地各校要完善校园商超管理制度,建立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教师代表、家长代表或学生代表等共同参与,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研究制定负面清单,可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商超的监管,督促其规范经营,确保校园商品质量安全。
社会竞赛
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
《通知》指出,各中小学生社会竞赛活动办赛单位(包括竞赛活动主办单位以及组织实施或者协助举办竞赛活动的各单位,下同)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公布的名单开展比赛,严格控制赛项数量,禁止层层拆分赛项,防止竞赛活动项目过多过滥。赛项设置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保持稳定性,突出专业性,避免随意调整赛项导致参赛学生和家长在备赛(备考)时间、精力上蒙受损失,避免赛项设置不科学、不专业,导致出现违反学生成长规律、加重学生和家长负担的问题。
各竞赛活动主办单位要认真履行办赛的主体责任,严禁层层转包、转手委托给其他商业公司来办赛。各主办单位要明确赛事承办单位名单及其承办事项范围,通过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承办单位信息。对于主办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擅自委托或者变相委托给商业机构办赛,造成参赛学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后,才能开展培训,确保“证照齐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严格落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广东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关于“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的规定,主办单位要将中小学生竞赛活动举办信息(如报名方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方式面向社会公开。禁止只接受以学校为单位来报名参赛的行为,应当设置和提供一定数额的个人参赛名额作为必要的补充。举办线下比赛的赛项,在竞赛场地选择时应当考虑不同地区参赛选手的便利性。
各竞赛活动办赛单位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在举办竞赛或考试活动的人数、规模和场地条件等方面应当量力而行,落实办赛资金来源以及竞赛活动“零收费”的要求。各竞赛活动办赛单位不得依靠收取学生家长的费用来举办竞赛或考试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竞赛活动办赛单位在比赛之前的指导,督促办赛单位按照赛前制定的实施办法开展竞赛活动。
采写:南都记者 孙小鹏
图片由腾讯元宝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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