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数亿元村集体土地被追问去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该如何保障?
最新数据显示,全国农村集体账面资产总额9万多亿元,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90多万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9亿多人。 今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9亿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有了更深入的保障。
▲图据视觉中国
此前,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远中经济合作社700余名成员质疑价值数亿元的村集体土地疑似流失、苦求“知情权”未果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受到关注,也引发对于如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讨论。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案例并不罕见。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法治建设研究室副研究员郑庆宇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是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行使所有权的重要体现和保障,当前成员知情权在现实中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依然较为普遍,对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成员权利救济途径,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实施之前,目前可以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法典》进行权利救济。
合作社成员苦求“知情权”
追问价值数亿元村集体土地去向
据指尖新闻此前报道,上世纪90年代,为了配合城市发展,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虹南村被撤销,上海远中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远中实业)成立,虹南村村民们所拥有的集体土地占股95%,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实控的上海华泾集体资产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占股5%(下称华泾资产)。
远中实业成立之后,虹南村2000多名村民都变成“股东”。2020年9月,为了解决成员资格失位等问题,上海徐汇区华泾镇远中经济合作社(下称远中合作社)在华泾镇政府的组织下成立,成为远中实业大股东,占股95%。
根据报道,引发700余名远中合作者成员质疑的价值数亿元的村集体土地疑似流失,起因于一次合作。
2004年,远中实业与上海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聚鑫公司)约定共同成立了民润公司,双方协议约定,远中实业占股55%,聚鑫公司占股45%。两家公司还约定,协议到期后土地仍归远中实业所有,土地上建筑归聚鑫公司所有。之后民润公司资产重组,根据重组方案,原民润公司资产中,二期园区土地及其地面建筑归民润公司所有,远中实业从民润公司退出。
村民代表们认为,远中产业园二期的园区土地总建筑面积约为5万平方米,是村集体土地中位置最好、价值最高的地块。根据上海市土地价格,村民代表保守估算,那块地总价应在10亿元左右。根据重组方案,地块从集体所有土地变成民润公司所有,村民代表认为,如果土地性质发生改变,就造成集体土地流失。
▲涉事地块。受访者供图
报道还称,为了解核实是否出现集体土地流失,进而导致集体资产流失,从2022年开始,村民代表欲行使“知情权”,开始多方申请华泾镇政府和远中合作社公开相关信息,但均未获得成功。700余名远中合作社成员签名要求召开成员大会,也未成功。
红星新闻记者此后采访到该村周女士。周女士表示,他们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交了700余人的签名,今年1月,远中合作社出具告知函,表示不适用这一法律,而是适用《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不开成员大会。
据周女士介绍,今年以来,远中合作社召开过三次成员代表大会,但均未讨论所涉土地的问题,而他们一直要求召开的成员大会,是全体成员参加的那种。近日,他们又按照上述《管理条例》规定,再次征集近300名成员同意,提议召开成员大会,华泾镇政府说十五天内给予答复,目前尚未到答复期限。
针对此事,红星新闻记者联系远中合作社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需联系华泾镇政府”。
华泾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于此事,镇政府非常重视,现在正开展深入调查,目前调查工作已经做了很多工作,结论应该会比较快出来。
此外,红星新闻记者还联系了民润公司,民润公司座机号在接通后,一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事不清楚”。
涉知情权案例并不罕见
有人因对村委会资金收支不知情起诉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案例并不罕见,甚至有党员干部因此受到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一起案例显示,在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的各个乡村,村委会办公楼的墙壁上都会有一面村务公开墙,各类资金项目的分配使用情况都会定期公开,但走过场、不公开成了一些基层干部逃避监督的手段。太平镇梵净山村的刘福恩,每个季度都请人推着自己到村委会大楼的公开栏前,看自己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到没到。焦急等待的刘福恩不知道,国家下拨给他的19800元建房补助早就被资产上百万的村委会主任姜山截留了。而姜山在接受组织调查时说,没有公开、缺乏监督,让其心存侥幸、有恃无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案例
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权并获得胜诉。据武陵都市报报道,重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障成员知情权的案例入选了《重庆法院2023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显示,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系某村集体的承包经营户。2011年,该村进行土地复垦,其中,某村民委员会分别收到201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资金2笔,共计300余万元。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某村民委员会使用上述资金共计260余万元,剩余40余万元。
某农村承包经营户认为,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始至终不知道上述资金的收支情况,直至2022年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才知晓有该笔资金,遂以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在该村公告栏内公示201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资金开支情况。
重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收入以及支出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判决某村民委员会在其公告栏中公示201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资金开支情况,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专家说法:
新法未施行前有两个救济途径
日前,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法治建设研究室副研究员郑庆宇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是成员权的重要内容,是成员了解集体财产权属现状、集体财产使用情况、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等关乎成员自身权益的一项民主权利。当前《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都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复制集体财产相关资料的权利。
郑庆宇表示,与此同时,成员知情权在现实中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依然较为普遍。对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提供较为完善的成员权利救济途径,第五十七条赋予成员撤销权,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条还赋予成员代位诉讼权,明确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在穷尽内部救济后,十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郑庆宇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分配、使用集体收益”“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职务时,如没有充分保障成员知情权,在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损失情况下,成员也可通过代位诉讼条款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自身权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财产的状况及权利的行使,与每一位成员息息相关。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尚未施行,目前的救济途径可以选择两项。
一是行政救济。属于村务公开事项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时,村民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二是民事救济。属于集体财产事项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财产属于全体集体成员所有,集体成员有权知道集体财产的存在和使用情况。根据《民法典》第264条的规定,知情权是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行使所有权的重要体现和保障,集体成员可通过民事诉讼保障其对集体财产享有的知情权。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潘莉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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