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文要求: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
南都讯 记者孙小鹏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指导意见》提到,要严控设置范围。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征求家委会和学生代表意见后,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
校园商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方可营业,坚决杜绝无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备案。校园商超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校园商超原则上自办自管。确有需要对外承包的学校,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承租价格经营范围。公办学校对外承包商超的应当按照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以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择承包单位,承包期最长不超过5年;出租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本级财政,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商超准入及退出机制,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管理,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约束承包方转包、分包或转租他人,并约定对上述违规行为的违约责任,严格履行合同要求。
各地各校应按照营业范围经营校园商超,实施售卖商品清单管理,建立可售卖品类清单并严格执行。禁止售卖“三无产品”、管制用品;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不得超许可范围加工烤肠、冷饮、奶茶、豆浆等食品。
中小学校售卖的食品类商品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如需增加其他食品销售种类需经学校领导班子和家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执行。
校园商超应远离教学区开设(自动售卖机除外),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同时具备防火、防霉、防鼠、防盗的要求。售卖的食品和非食品要分开储存、分架摆放,严禁混放。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签规定贮藏条件要求。
各地各校要完善校园商超管理制度,建立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教师代表、家长代表或学生代表等共同参与,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研究制定负面清单,可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商超的监管,督促其规范经营,确保校园商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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