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方起诉女方返还16.8万彩礼,法院:综合考虑女方流产等情况,判其返还3万
▲图据图虫创意
河南一女子在与男友恋爱同居期间曾怀孕流产,后来男方给付16.8万元彩礼,双方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一年多后,两人因发生矛盾分手。事后,男方起诉该女子返还16.8万彩礼,一审判决女方返还3万彩礼。对此,男方不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两人恋爱期间即开始同居生活”,提起上诉。12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二审法院驳回男方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2020年7月,张某在火锅店打工期间与李某认识,同年9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2022年3月,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后流产。2022年10月,张某和李某按照风俗举行订婚仪式,李某给付彩礼16.8万元,同年11月1日,两人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在李某老家共同生活。
今年4月,张某去外地打工。李某称,今年5月,其父因头部摔伤急需用钱,想找张某借彩礼钱救急,其并未同意,由此二人发生矛盾。今年8月21日,张某回李某老家时发现门锁已更换,无法进门,遂返回娘家,双方不再联系。
据悉,李某和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也不愿继续共同生活。事后,李某起诉张某要求返还彩礼16.8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系按照农村习俗订立婚约的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财物,这种行为是以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附条件的行为,婚约不能履行时,给付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经法院查明,李某与张某恋爱期间即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已两年以上,在同居期间,张某于2022年3月发现怀孕并流产。综合考虑李某与张某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期间已按习俗举行婚礼,张某怀孕流产情况,结合彩礼数额以及李某家庭目前的经济状况,法院酌定女方返还李某彩礼3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李某不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两人恋爱期间即开始同居生活”,认为法院将二人恋爱时间计算在同居时间内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裁判依据对自己不公平。李某上诉称,双方于2022年11月举行婚礼开始同居,同居时间不足两年,在此之前恋爱期间两人同在一个城市打工,并非同居关系,且两人期间多次分手复合,当时对于后续如何生活、居住、工作未形成一致的规划,“仅凭一次流产就认定二人恋爱期间同居生活,显然错误”。此外,李某还认为,张某流产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而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后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婚约关系,因此流产与本案无关。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与张某虽举行了婚礼,但因双方同居时间较长,且因李某和张某两人婚前同居,导致张某怀孕并流产,上诉人李某对此存在一定过错,故一审判决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上诉人张某一方退还彩礼3万元,经二审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无不当,上诉人诉称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潘莉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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