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一句“滚”,公司被判赔16万,可见学会尊重员工何其重要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近日,上海市总工会公布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彭某在2020年5月15日与老板产生争执时,老板让他“滚”,而后没有去上班。6月9日,公司以擅自离岗并旷工多日为由作出员工自动离职决定。彭某不服,他表示,老板让他“滚”,也就是让自己滚出公司,所以5月16日至5月28日期间未到公司上班,在家等消息。5月29日,他到公司与老板进行了面谈,老板表明当时说的是气话,彭某问是否能继续干下去,老板让其回家等,于是他从该日起未再上班,并非无故缺勤。
随后,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付18.2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彭某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最终判决公司应支付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8万元。(据12月17日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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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一个“滚”字,让公司赔了近16万,有网友调侃说,这可真是“一字千金”。这一案件不光在网络上引发争议,在法庭上也有争议,一审和二审的结果可以说是截然不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老板所说的“滚”的含义理解不同,彭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老板的话构成解雇决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正常向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判定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则强调了公司指令不明的问题。彭某离开公司期间,公司并未要求彭某到岗,亦未对其作出任何处理,即便彭某自己提出“要上班”,老板仍要其“回去等”,因此,法庭认为彭某在合同存续期间未提供劳动,系公司指令不清所致,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该给予赔偿。
这一案件不仅揭示了劳动纠纷的复杂性,更深刻地反映了企业管理者尊重和善待员工的重要性。企业管理者在处理员工关系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单纯的口头指令,如“滚”这样的情绪化言语,并不能构成有效的解雇行为。解雇员工需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如果管理者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随意对员工使用侮辱性语言或做出模糊的指令,不仅会损害和员工之间的关系,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此外,公司领导在公开场合或私下对员工使用侮辱性语言,还可能侵犯员工的人格尊严,对员工造成心理伤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引发民事诉讼。因此,从遵循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角度来看,管理者也应该尊重员工,避免使用侮辱性或攻击性的语言。
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也为企业管理者敲响了警钟。“一字千金”这句话在这里得到了深刻的体现。企业的成功离不开每一位员工的努力,尊重和善待员工不仅仅是一种美德,更是提升团队凝聚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忽视员工的实际需求,动辄对其施加压力,管理态度高高在上,将员工视为简单的“挣钱机器”,不仅不利于建立积极的工作环境,导致员工流失率变高,还可能导致法律纠纷,让企业付出昂贵的代价。
因此,企业管理者应该深刻反思这一案件带来的教训,充分认识到尊重员工权益和尊严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与员工的沟通,明确工作指令,避免模糊和情绪化的言语。关注员工的心理需求和工作状态,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只有这样,企业和员工才能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互相成就,共同成长。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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