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刑事伤害类案件的鉴定意见应实质审查,避免错案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下称《专门审查指引》),着力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化审查,进一步提升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部门负责人表示,《工作规定》是刑事检察部门首次会同检察技术部门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将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均涵盖在内,明确实质性审查的对象是技术性证据及其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同时还结合伤害类案件特点,阐明不同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的要求与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工作规定》重点强调了对伤害类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
上述负责人表示,伤害类案件中,鉴定意见不仅是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证据、关键证据,也是申诉案件中提出异议较多的证据类型,尤其是多份鉴定意见同时存在的案件,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更是常常成为争议焦点。为此,《工作规定》着力解决鉴定意见面临的突出问题,用四个条款作出专门规定。
其中,《工作规定》第六条主要结合实践中鉴定意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提示性规定;第七条主要明确了成伤机制的审查要求及审查重点,旨在对具体案件研判成伤机制或致伤方式时作出指引,避免错案;第八条则针对伤病关系的审查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损伤独自存在不能造成现有后果的审查难点作出了指引;第九条主要涉及损伤形成时间的审查,重点提示应当注重区分新鲜伤与陈旧伤,排除与案件无关的陈旧性损伤或自身病理改变的影响。
“伤害类案件多集中在基层,是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需要把好的第一道关,因此,伤害类案件办理和矛盾化解重在抓基层,贵在强基础,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协同提升此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注重加强审查意见的说理性,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上述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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