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照顾卧床哥哥3年不离不弃,能继承遗产吗?法院:值得表扬,分一部分
哥哥生前备受疾病困扰,卧床不起,但无人照顾,妹妹不忍心,将其带在自家照料,不离不弃,直至去世,还给办了身后事。那么,哥哥的遗产,妹妹可以分到吗?近日,无锡市滨湖法院的一起判决给出了答案。
老张生前居住在无锡市滨湖区某小区,结婚十多年后,因为感情问题和妻子离了婚。之后,女儿小张就跟着妈妈生活,父女鲜有联系。
去世前三年,老张突然中风,后卧床不起。年纪大了又生病,但身边又没有个人,妹妹看到哥哥的情况实在不忍心,就将之带到自己家里进行照顾,负责生活照料及看病拿药等,日常吃喝拉撒都在一起。哪怕是后来不得已送到养老院,妹妹也是一直承担监护者角色。一晃三年过去了,直到老张去世,妹妹一直守着,不离不弃,即使大小便失禁,也没有嫌弃而放手。
老张最后进养老院,妹妹是监护人
后来,老张还是走了,丧葬办理等一切身后事,也都是妹妹操持,公墓墓葬的证书也是妹妹拿着。过了一段时间,妹妹发现,哥哥生前的那套安置房悄没声地被过户走了,后来才知道,是哥哥的女儿,也就是自己的侄女小张办了过户手续。因为是唯一子女,所以小张在办理手续时也比较顺利。
老张的墓葬证书持有人是其妹妹
之后,围绕着房产问题,小张和姑姑之间产生了矛盾,并起诉到无锡市滨湖法院。姑姑认为小张明知父亲生病卧床,但不管不顾,日常也没有照看,没有尽到基本的赡养义务。而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与此同时,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法庭上,小张对父亲生前自己很少与之联系等情况没有反驳,但认为姑姑非第一顺位继承人,房产应由自己全部继承。不过,考虑到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法院没有采纳其辩解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能够确认小张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姑姑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过,法院也认为,小张虽然年少时因父母离婚主要随母亲生活,但这不应斩断父女之间的亲情,无论从血缘或法律上,二人仍是父女关系,小张应尽到女儿的扶养义务,对患病父亲提供行动或经济上的更多关心照顾。
但实际上,其父亲生前特别是生病的3年间,却是由姑姑加以关心照顾陪伴,给予临终关怀并办理殡葬事宜,所以其姑姑可以视作对被继承人、其父亲老张扶养较多的人,应适当分得遗产。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也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综合以上情况,考虑其父老张从2013年身患疾病到2016年去世的3年期间,大部分护理依赖费用约为16万元,因遗产涉及房屋已经过户到小张名下,最终,法院判决该款需小张向姑姑支付,作为适当分得财产的作价款。
“这个钱当中,除了老张妹妹因为照顾他的花费等,剩余的部分,代表着某种鼓励、褒扬的部分!”案件承办法官彭云翔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法定继承存在严格的顺位,不同顺位的继承人不能同时继承,一般情况下,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方能继承。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也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案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中为小张)存在并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位继承人(该案中为老张妹妹、小张姑姑)符合法律规定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情形,可以适当由姑姑方分得遗产,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正原则。
法官表示,中华民族历来倡导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所谓“事父母以孝,事兄弟以悌”。当下,家庭成员间也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该案判决旨在弘扬互帮互助、和谐友爱的良好家风,既对互相友爱帮助的家庭成员做了法律上的褒扬,也对不赡养父母、孝顺长辈的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不利评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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