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遭职场性侵后被认定工伤,托举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老板利用上下级的职场关系对下属进行性侵,不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肆意侵犯,也是对劳动关系的任性破坏
工伤认定的“情形”,再一次被拓宽。据新京报报道,崔女士是天津某企业营销总监,去年9月23日出差杭州期间,入住一家酒店后,被公司老板钱军(化名)性侵。2024年4月,钱军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之后崔女士到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12月3日,她收到了津南区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崔女士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此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有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对崔女士来说有很大的差别。尽管性侵案件发生后,通过民事赔偿的渠道,她拿到了3000元的经济赔偿,但对比受到的身心伤害,这些赔偿金可谓“杯水车薪”。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便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仅治疗工伤所需直接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就连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将来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都在允许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范围之内。
拿到了这份决定书,崔女士能更好地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身心康复,重新回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轨道上来,同时也能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综合权衡,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固然为佳,但在现实中,认定工伤并不容易。《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人社部门把关非常严格,其目的就是避免不符合工伤者被认定为工伤,真正确保把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
对照法规条款,崔女士的损伤,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比如,到杭州出差,虽然属于因公外出,但期间崔女士曾参加宴会喝酒,还需要甄别“公务”成分。又比如,精神损害是否应与身体损伤一样,视为工伤的种类。还有,钱军对崔女士实施性侵,与崔女士的精神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等。
从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看,不乏值得关注的亮点。一是商务宴请被认定为因工活动。崔女士参加商务宴请,作为公司老板的钱军给崔女士发去微信聊天记录,要求对方“你陪着多喝点”,由此证明,崔女士赴宴饮酒系履行工作职责。二是明确精神损害,也能被认定工伤。三是在医疗鉴定等基础之上,确认了员工创伤后应激障碍与性侵事件有关。
就个案而言,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给不幸遭受伤害的劳动者以权利救济。跳出个案,将职场性侵纳入工伤范围,扩大了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增强了工伤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也遵循和体现了保护女性权益、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
职场容不下任何违法劣行。老板利用上下级的职场关系对下属进行性侵,不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肆意侵犯,也是对劳动关系的任性破坏。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是,因维权过于困难,很多侵害事实仍藏于冰面之下。崔女士勇于站出来,维护了自身权利,而更多弱势劳动者也应在各方大力支持下,为权利而斗争,共同斩断职场性侵的魔爪。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编辑 尹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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