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一公司被罚款20万元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周子怡 何婷婷 陈倩
不是案件被执行人,就可以不履行法院协助执行义务吗?12月10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针对一公司不履行法院协助义务的行为,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处罚,该罚款决定经过湖北高院复议后维持,目前已经生效。该公司要承担20万元的罚款。
2023年4月,鄂州中院在执行申请人程某与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某投资公司名下无财产执行,但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商铺租金收入。但根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该商铺的门面经营权归某建筑公司所有,租金被某建筑公司收取。
2023年6月8日,法院向该建筑公司下达法律文书,责令该公司退还租金90.1万元。收到法律文书之后,某建筑公司不服,认为该公司收取租金并无不当,并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不予退还租金。
鄂州中院
鄂州中院经审查,依据事实法律,认为应当退还租金,遂驳回该公司的异议请求。该公司仍然不服,向湖北高院申请复议。湖北高院经审查后驳回了该公司的申请。
其后,某建筑公司仍拒不退还租金90.1万元,公司负责人也不露面。为此,鄂州中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向该公司发出《预罚款通知书》,责令该公司5日内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退还租金90.1万元。
《预罚款通知书》发出后,某建筑公司仍未履行协执义务。鉴于此,鄂州中院发出(2024)鄂07司惩1号决定书,决定对某建筑公司罚款20万元。该罚款决定经过湖北高院复议后维持,目前已经生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一方面要承担20万元的罚款;另一方面,对于收取的90.1万元租金仍然应当退还。
承办法官提醒: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常常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虽然这些主体并不是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但是,如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拘留,如因该行为对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极目新闻)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0538资讯网整理发布,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8641340@q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