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变卖法院查封设备,法院: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南都讯 记者 吴灵珊 通讯员 邓晶晶 在机器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依然心存侥幸擅自变卖已被查封设备。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例,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该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田某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货款纠纷,A公司被起诉。法院依法判令被告A公司支付货款18万余元及利息,田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机器设备。然而,田某在明知机器设备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将机器设备全部变卖。经评估,被查封的机器设备价值20370元。在接到民警通知后,田某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考虑到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遂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查封财产是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涉及诉讼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擅自变卖已被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不仅妨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侵犯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法治环境,应予以严惩。法官提醒大家,切勿心存侥幸隐藏、转移、变卖或故意毁损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配合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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