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未经顾客同意,在手机直播中暴露其肖像,被判赔500元 律师解读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侵犯肖像权引发的案件,一家火锅店未获得顾客同意,将其肖像暴露在手机直播中,法院判决火锅店赔礼道歉,并向顾客赔偿500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律师处了解到,《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未经权利人同意用于商业目的,但是否营利不是肖像权侵权的要件。
▲2023年6月17日,北京,三里屯太古里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设有多个提示牌,提醒广大顾客提高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肖像权 图据视觉中国
侵犯公民肖像权
有被侵权者获赔1万元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侵犯肖像权引发的案件。小虎(化名)开了一家火锅店,平时在店里做直播以招揽生意。顾客小山(化名)在店内通道行走时发现自己入镜了直播间,还在直播间被公然评论。小山找到小虎进行理论,两人发生争执,小山一怒之下把小虎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获得小山同意的情况下,将小山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了对小山肖像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决小虎通过直播账号发布视频对小山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道歉视频应置顶不少于3日。同时,判决小虎向小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在短视频时代,侵犯公民肖像权事件在各地经常发生,武汉的小丽曾因此获赔1万元。据武汉广播电视台报道,小丽在餐厅就餐时,某短视频平台工作人员拿着摄像机拍摄探店视频,小丽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一段时间后,朋友突然告知小丽,其就餐视频出现在了某视频平台上,“出现了好几秒,还露了全脸”,小丽将短视频平台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定,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小丽明确提出不同意被拍摄入镜,短视频平台仍然公开发布该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的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原告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停止侵害。最终,经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律师解读
是否营利不是肖像权侵权的要件
▲2023年6月10日,上海安福路,有店家摆出提醒告示:提高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肖像权 图据视觉中国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未经权利人同意用于商业目的,将其肖像用于广告、促销等商业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
火锅店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肖像权用于直播营利,不属于未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使用肖像权人的现象情形,构成侵权。火锅店的侵权行为使小山的精神受到损害,火锅店需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责任。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青表示,在我国《民法典》的法条中,是否营利不是肖像权侵权的要件,即使行为人没有营利目的,也有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另外民法典规定,只有5种情形行为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朱必胜 实习生 王巧玲
编辑 杨珒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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