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评价体制,银行服务小微企业效果将有地方评价办法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消息,围绕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部署要求,结合当前形势和实践需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印发实施。
《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评价机制、评价流程和评价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在评价结果运用方面,《办法》提出,评价结果为四级(60分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
优化指标设置和评价标准 提升评价客观性和科学性
据介绍,《办法》根据近年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要求,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完善评价内容。聚焦工作重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供给,优化信贷结构,落实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二是优化指标设置和评价标准。注重服务实效评价,既考量银行自身指标纵向变化,又注重其与同业横向比较,提升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是改进评价机制。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强化监管协同联动,在全国统一的评价体系内,给予省级派出机构一定自主权,以更好反映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效果。
根据《办法》,监管部门每年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贷总体投放、成本及风险、服务结构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经营及内控、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办法》的修订出台,将有助于更好发挥监管引领作用,激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小微金融战略导向,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小微企业服务质效,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常规一级指标共6个 包括信贷总体投放等
南都·湾财社记者发现,《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法》提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应当坚持定量与定性并行、总量与结构并重、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
评价指标方面,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其中常规指标合计满分10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显示,常规指标共包括信贷总体投放、成本及风险、服务结构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经营及内控、服务地方经济等六个一级指标。
其中,信贷总体投放指标下面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本行各项贷款之比、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户数3个二级指标,合计满分29分;成本及风险指标下面设贷款成本和资产质量两个二级指标,合计满分10分;服务结构优化指标下面设普惠型小微企业法人贷款、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5个二级指标,合计满分21分;激励约束机制指标下设机构考核、内部资源倾斜、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度4个二级指标,合计满分30分;合规经营及内控指标下设数据质量、合规及风险问题两个二级指标,在这两个指标上,未发现问题不扣分,发现问题则负向赋分,每个指标最低分为-5分;服务地方经济指标则是指落实当地监管局小微企业金融政策情况,该指标最高得分为10分。
加分指标仅一个,为“配合监管工作情况”,具体是指完成当年重大工作任务。在考评上,主动参与、承办、配合开展监管部门组织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域重大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酌情得分,可得满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
评价结果为四级 负责人将被约谈
评价等级方面,根据各指标加总得分划分为一级(90分及以上)、二级(大于等于75分,小于90分)、三级(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和四级(60分以下)四个评价等级,其中二级和三级又细分为ABC三个等级。
《办法》强调,将评价结果作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的主要依据,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结果为三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评价结果为四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此外,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合规经营、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评价指标中扣分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相关现场检查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办法》还特别提出,对于违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刘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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