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草案)》二审:英烈名录事迹应载入地方志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仁宣
11月27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指出,英雄烈士的名录和事迹,应该载入其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志。
条例草案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弘扬作了专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展陈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事迹宣传、精神弘扬工作。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参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并对有关课题研究给予资助。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
条例草案指出,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英雄烈士遗物、文献手稿、家书信件等捐赠或者出借给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进行展陈和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捐赠人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英雄烈士的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除此之外,条例草案还明确,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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