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超33亿元,中国银行原董事长刘连舸被判死缓 被查前刚辞任董事长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11月26日消息,当天,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对被告人刘连舸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连舸利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推动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人民币1.907亿余元。
▲刘连舸一审被判死缓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连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刘连舸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
鉴于刘连舸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和绝大部分违法发放贷款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简历显示,1961年出生的刘连舸为吉林永吉人,1987年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毕业后,长期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处级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司亚洲开发银行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驻欧洲代表处(英国伦敦)首席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保卫局)局长等职。
2007年3月,刘连舸开始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2015年2月,开始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2018年6月起,刘连舸任中国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
2023年2月,中国银行发布公告,当天该行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刘连舸被免去中国银行党委书记职务。当年3月19日,中国银行发布公告,董事会收到刘连舸的辞呈。刘连舸因工作调整,辞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等职务。该辞任自3月18日起生效。随后的3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刘连舸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去年10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刘连舸被开除党籍的消息称,经查,刘连舸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弃守金融风险防控职责,大肆违规插手信贷项目,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严重破坏所在单位政治生态,私自携带违禁书刊入境,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出入私人会所、接受滑雪和旅游安排,长期借用管理对象车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徇私录用调整提拔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干预资金借贷,私自留存涉密资料;道德败坏,家风不正,对亲属失管失教;毫无纪法底线,擅权妄为,“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张寻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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