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上中外专家学者热议,长江治理经验为世界提供宝贵参考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摄影 极目新闻记者 刘中灿
实习生 潘洁
通讯员 梁学东
聚集高端智库之力,共商长江治理之策。11月23日至24日,第三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湖北武汉召开,中外法学大咖齐聚东湖之滨,围绕长江大保护的法治思维、法律对策、司法实践等问题,交流经验,共话未来。
论坛现场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必须密切合作
长江润华夏,司法护安澜。第三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开幕式上,由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起,与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加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倡议书》正式发布,宣告11省市携手通过司法手段保护长江生物多样性的“星火计划”启动。
“星火计划”启动
“保护长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法律界、政府部门、利益相关者和公众采取整体的方法。”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江学者讲席教授史特丰・格鲁伯(Stefan Gruber)认为,要有效保护长江,就必须采取协调一致的方法,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法律界和学术界必须密切合作,提供最有效的保护,以应对未来的挑战。
史特丰・格鲁伯
泰国湄公学院院长素立言·威奇叻坎在视频致辞时表示,长江是举世闻名的河流,长江流域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提升人民福祉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实践,长江的治理经验为世界提供了宝贵参考。
素立言·威奇叻坎视频致辞
“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为加强澜沧江—湄公河流域与长江流域间的合作提供了更多可能性,相信这些合作将为未来的交流、项目实施及平台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素立言·威奇叻坎说,湄公学院将为流域内的水资源监测和治理提供创新解决方案,同时更好地保护河流生态系统、支持居民生活。
对此,伦敦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DR)认证调解员、上海商事调解中心(SCMC)高级调解员孔宏德(Corne Peter)认为,针对涉长江环境资源案件,湖北等多个省份在探索包括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支持起诉、联合普法在内的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这将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对案件审理的不利影响,强化了长江水系的司法标准统一”。
孔宏德
坚持整体性保护解决管辖分割问题
“在长江大保护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指出,要聚焦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调,以及司法审判中如何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价值衡平问题。
江必新
江必新认为,要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需要理顺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建立科学的司法管辖体制,解决跨流域管辖分割和地方保护的问题;建立污染治理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中鉴定评估结论不一,缺乏统管部门的问题,以及形成生态环境修复的机制体制问题。他建议,要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研究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助推未来的审判实践智能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推动“三审合一”从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职能归口于一个审判庭“1+1+1”式的“物理”聚合,到生态环境审判理念、审判规则、审判程序的“化学”融合,进而发挥“1+1+1>3”的司法保护效能。
吕忠梅
吕忠梅认为,需要在坚持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酌采当事人主义成分,建构以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为目的、以国家权力为主导、以实质真实为追求、以利益平衡为考量、以法院职权为诉讼程序推进主导力量,尊重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公众参与权的绿色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刘小飞认为,长江保护法实施三年多来,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为服务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湖北法院连续三年举办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形成了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交流协作的常态化论坛品牌,为长江大保护贡献了法治力量。
刘小飞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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