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史航性骚扰当事人发文道歉,史航回应,律师:网络维权不加甄别攻击,违背公平正义
11月19日晚,曾于2023年5月公开控诉知名编剧史航涉嫌性骚扰的当事人之一小默(化名),发布微博向史航道歉。称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认定其在博文中关于史航对其性骚扰的内容失实,且部分表述具有侮辱性,致使史航名誉受损。该判决现已生效。
11月20日中午,史航发博回应称在此场诽谤案中,自己取得了胜诉判决,对方自愿放弃上诉。法院结合向各方调取的证据以及小默当庭陈述等案件证据查明,自己从未有过任何性骚扰、pua的行为,并认定小默向媒体提供的采访、投稿内容均属诽谤。法院依法判小默实名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表示自己未主张经济赔偿。
曾有20余名女性以实名或匿名方式发文控诉被性骚扰,史航提起诉讼
潇湘晨报此前报道,2023年5月初,知名编剧史航被爆存在多起性骚扰行为,有20余名女性以实名或匿名方式在网上发文控诉,讲述自己曾经与史航交流过程中,遭遇其或言语或行为上带有性含义举动的经历。她们有些曾是史航微博粉丝,或因工作与其产生交集,所称性骚扰行为发生的地点多为工作场合,或私下相处空间(如史航家中、餐厅、车上等)。此外,线上聊天中,史航也多次表达带有性含义的言语。
史航曾在微博两次回应此事,否认存在性骚扰,否认事件里存在加害者和受害者,并晒出与其中两位当事人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称对方爆料中存在删减,和几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有过稳定关系的前任。
5月3日,此事件当事人之一小默再次发长文回应,称请公众自行评判,“我究竟算不算他的‘前任’,‘施害者’与‘受害者’究竟存不存在,我和他是‘没谈拢的情感关系’,还是‘被摧残的霸凌关系’。”
史航在2023年5月初进行过回应后,于2024年1月底再度发声,称自己于2023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后续6个多月时间中,通过法律程序知晓了部分匿名控诉者的身份。
文中称,其对26名女性的控诉内容进行梳理,其中当事人之一小默及另外一名当事人李某,与史航曾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所作控诉是构陷。其次,有7人是“听说史航存在性骚扰,但我不是当事人”。此外还存在没有证据的控诉。
2024年11月19日晚,小默发布微博向史航道歉。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另一名当事人李某的微博,近期暂未有相关内容发布。
律师:网络维权事件中若不加甄别去攻击,其实也违背希望社会公平正义的初衷
一、当事人在微博道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微博中提及的“证据规则”如何理解?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律师表示,小默的道歉,是对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礼道歉义务的履行。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名誉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到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据称,史航的诉讼请求中就有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很明显法院支持了史航这一诉讼请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书面方式进行的,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且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法院判决可能会指定公开道歉的方式和平台,如果未指定,当事人小默可以选择社交平台,履行公开道歉的责任。微博公开道歉具有一定效力,可在公众层面恢复被道歉人声誉。司法实务中有实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于某在账号主页置顶公开向理想汽车公司赔礼道歉。
万淼焱律师指出,博文中提及的证据规则,是指法院在事实认定中,评判双方证据时所依据的原则性规定,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具体到本案,是指小默对于自己公开指控的史航对她本人及其他受害人实施性骚扰,未能提供出有效的事实依据,或者史航在诉讼中举出了与相反的事实依据。
二、在控诉性骚扰的相关情形中,如何理解这种曝光部分聊天记录的效力,以及如何认定是否双方自愿?
万淼焱律师:性骚扰存在取证难,但绝非可以肆意捏造或者拼凑、变造证据。聊天记录是客观书证,但法院在认定中需要结合上下文的语境,并考虑到双方的关系以及相互的表达习惯。
另外,对于双方是否自愿,需要依据双方的真实关系,以及更为完整的聊天记录而判定。情侣间的亲密互动中的行为、言辞,绝不能进行单方的剪辑拼凑后成为法律上的指控依据。
若被指控内容均失实,史航除可以对两名主要当事人小默和李某,提起名誉侵权诉讼外,还可以对明知虚构或者没有证据而公开宣称其是性骚扰受害人的其他转发者、推波助澜者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但是,这样的诉讼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并且从传播角度来说,即便后来法律还其清白,而受害人的名誉也很难恢复到从前。
三、若认为受到性骚扰,应如何维权?若公开曝光应注重哪些因素?当公开曝光所述失实,可能要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和责罚?
付建律师:性骚扰受害者需要保存好证据聊天记录、微信、邮件、照片视频等,向警方报案,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可向妇女组织等相关机构投诉,寻求支持和帮助。如果公开曝光,需要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公正,不能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侵犯他人隐私。如果内容失实,可能会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万淼焱律师:受到性骚扰者维权的最好方式当然是诉诸法律,包括及时报警和提起民事诉讼。若公开曝光,一定要立足于事实,且有客观证据支持。
违法成本过低,是虚假网络维权的重要原因。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于发布虚假信息都有明确的罚责,严重的可以治安拘留,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
万淼焱律师还指出,当下社会,人们对于基于性别的侵害怀有激烈的情绪。但怀着“保护女性合法权益”、“为弱者发声”的心态,不加甄别便加入网络维权事件,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口诛笔伐的“人肉”攻击,其实也违背了希望社会公平正义的初衷。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
(来源:潇湘晨报)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0538资讯网整理发布,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8641340@q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