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城中村改造资金筹措渠道,中山最新公布
南都讯 见习记者 黄敬奎 近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台《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城中村定义、实施方式、资金筹措等问题,《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下称《旧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据了解,此前中山先后出台《中山市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实施意见》《城中村改造项目购买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房的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意见,对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村(居)民购买商品房用作安置房的适用范围、补偿计算规则和购房操作规则作出详细指引。
新增城中村定义 明确城中村改造实施方式
对比此前运行的《旧实施细则》,《实施意见》新增了城中村定义内容,并明确了城中村改造实施方式。据了解,目前,中山已有25个城中村纳入广东省城中村改造名录。
《实施意见》提到,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或已完成“村改居”,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和原村民保留使用的建成区域。
城中村改造分为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三种实施方式。其中,拆除新建,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拆除基本全部建(构)筑物后重新规划、建设、管理的全面改造活动。
整治提升,是指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主要采用局部拆建、整饰修缮等方式,对城中村进行配套设施完善等微改造活动。
拆整结合,是指按照成熟一片、改造一片原则,部分采用拆除新建、部分采用整治提升的混合改造活动。
先补偿后搬迁 安置房品质不低于商品住房水平
《实施意见》中明确城中村开展土地整备过程中,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城中村改造应当优先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有关建设单位、属地镇街政府以及市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安置房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安置房品质不低于商品住房水平。其中安置房用地部分可以纳入公益性用地进行核算。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市、镇街政府按各自事权建立健全城中村改造资金投入机制,可统筹利用国家专项补助、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城中村需纳入“省城中村名录”)等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保障改造所需资金。
此前,中山先后出台《中山市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实施意见》《城中村改造项目购买商品住房用作安置房的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意见。
《指引征求意见稿》对搬迁(家)费、临时安置费等进行明确。其中搬迁(家)费方面,包含水电气、电信等迁移在内的搬迁(家)费,每宗(间)被征收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1万元;临时安置费每宗(间)住宅房屋不低于1800元/月,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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