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如何走好“最后一公里”?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人与人在交往过程中,难免会有纠纷。有纠纷就得寻求解决。比如双方沟通协商,比如第三方调解斡旋,当然,还绕不开彻底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那就是寻求司法机关的裁判。
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就应当得到最终解决或平息,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也就是所谓的“司法终局”原则。
“司法终局”原则之所以能得到有效落实,离不开一个前提,那就是发生纠纷的各方能切实地履行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判。否则,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遭受侵蚀,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大局。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可以说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后一公里”。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最新的数据,目前我国处于公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数量已经超过了847万。刑事制裁就是重要手段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难,怎么破?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二级高级法官、财产刑及行政执行室主任向国慧介绍,司法解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向国慧: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三级高级法官李宗诚介绍,《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李宗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向国慧:《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宗诚:《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解释也明确了从重情节。
向国慧: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如何追赃挽损?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程序。
李宗诚:《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法律专家岳屾山认为,两高这次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的适用标准,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明确了法律的适用标准,增强了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使得司法人员在判断是否构成拒执罪的时候,有了更明确的依据,减少了模糊地带,提高了案件办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了公检法机关之间的配合,这使得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能够更加高效进行,提高了打击拒执犯罪的整体效果。
对拒执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也能够对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遵守诚信原则,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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