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有约·法治大讲堂|“双十一”当天,检察官支招:消费者要警惕“0元下单,先用后付”的消费方式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摄影记者 邹斌
通讯员 胡粲梓
实习生 李筱玥 罗裕琛
“消费在身边,维权‘法’先行。希望大家能够充分了解消费者拥有的权利,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树立理性维权观念、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在“双十一”的当天下午,做客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市民有约·法治大讲堂”栏目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熊珊政法先锋队”队长熊珊为广大网购消费者送上检察官寄语。
熊珊表示,作为检察官,她们将积极助力营造安心的消费环境和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以更为生动的检察实践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在一个小时的互动时间里,有十多名市民打进电话向熊珊检察官咨询网络购物方面的问题。来电的市民中,不仅有网购的消费者,还有网络商铺的老板。
网店老板“跑路”,平台有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平台是否有责任?”武汉市民刘先生打来电话询问。原来,今年8月份的时候,他在网上买了一套书。他与店家约定,在十月底前,店家分3批发货完毕。但是,时至今日,店家只发货了一次,且还有6本书还未发货。
眼见时间到了11月,已超出双方约定时间,刘先生决定找网店老板,惊讶地发现之前购物的网店早已注销。他急忙联系平台客服,然而平台客服却告知:“由于店家已注销,他们联系不上店家了。”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熊珊认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网络购物平台作为交易的中介方,其责任与义务成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关键因素。
熊珊表示,消费者在网上向经营者购买书籍,那么,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是买卖合同关系。在消费者付款后,经营者应按照约定发货。如果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的购买行为遭受到权益损害,比如经营者不按照约定发货,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消费者应当首先向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经营者主张赔偿责任。
“我们都知道,在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不需要见面就能产生交易。”网络购物平台作为交易的中介方,为交易的双方提供交易撮合、支付、物流跟踪等服务。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确保交易安全,审核商家资质,提供真实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此外,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当消费者遭受侵权时,可以首先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熊珊表示,如果平台无法提供经营者的有效信息,或者平台明知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也可以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平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0元下单,先用后付”虽很诱人,但还应理性消费
“我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吗?”徐小姐遇到一件令她困惑不解的事情。11月10日,她在一家网购看中了一件羽绒服。网店的销售页面上写着:零元下单。“我一时心动就下单了。”没想到,第二天商品就到货了。但是,徐小姐却被告知,她购买的羽绒服原来是“先用后付”,仍然需要付钱。
“‘0元下单,先用后付’是一种新型的支付模式,是指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下单时可以先不用付款,商品确认收货后再付款。”熊珊向徐小姐介绍道。
“0元下单、先用后付”打破了传统购物模式中的即付即用的局限,使得消费者可以在不承担前期经济压力的情况下,体验产品的真实效果。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减少消费者的心理负担,还能提高消费体验,吸引更多的用户参与到购物中来。
“‘0元下单,先用后付’本质上是网络购物中一种消费支付方式,平台及经营者在使用这种促销模式时,仍然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熊珊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些特殊商品如定制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报纸、期刊、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等除外。羽绒服通常属于可退货的商品范畴,消费者一般是可以退货退款的。
“尽管“0元下单,先用后付”听起来很诱人,但消费者需注意可能的隐性费用和风险。”熊珊提醒,消费者开启“先用后付”功能后,要注意收货时间和系统扣费时间。由于“先用后付”的前提是消费者开通免密支付,如果出现商家发错货、消费者未及时退货等情况,平台仍会默认消费者已经签收,并从其绑定的账号里扣除商品费用。
“所以,如果您觉得购买的商品不合适,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和商家联系,选择‘退货退款’,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未来的购物体验将更加灵活和多样化。”熊珊提醒,任何购物模式的推广都需要消费者保持理性,充分考虑自己的财务状况和消费习惯,警惕由此产生的过度消费和信用风险。
“小作坊”也应按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我的泡菜绝对是可以食用并且安全可靠,连我自己都吃。为什么顾客还会找我赔偿?”张先生是一家网络商铺的老板。他家擅长制作泡菜,于是就自己制作了一些泡菜,拿到网上贩卖。“最近,一位顾客说我的产品是‘三无’产品,要求给予10倍的赔偿。”
熊珊向张先生解释,所谓“三无产品”是指有些商家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会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家信息的“三无产品”。这类产品通常没有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和监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销售三无产品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您的泡菜网店实质上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熊珊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制售散装食品,既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又解决就业需求,繁荣市场经济。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作出不同规定。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如果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未标明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违反了食品管理规范,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退货。”
经营者是否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呢?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经营者销售的泡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购买者提出的十倍支付价款赔偿金的要求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才能从源头上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熊珊说。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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