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78元商品后申请“仅退款”被商家起诉,法院判买家赔偿
近年来,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各大平台纷纷在提升用户体验方面发力,“仅退款”模式应运而生。其后滋生的“羊毛党”利用规则漏洞,引发一些市场乱象。部分消费者在收到网购商品后申请退款,却拒不退货,致使商家蒙受损失,“仅退款”成了商家、平台、用户之间的矛盾焦点。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披露了一起与“仅退款”相关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近期该案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调解,得以顺利解决。
此案基本案情为,杨某在贾某经营的网店下单了DIY模具类商品4件,杨某签收后对商品不满意,在未与贾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了“仅退款”并退款成功。贾某要求杨某退回商品,杨某表示已经将商品扔掉,无法退回。
贾某认为,双方应当先确定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符合“仅退款”标准,杨某退款后应当退还货物。虽然商品实际售价仅78元,但其恶意“仅退款”不退货的情形,让自己遭受了商品损失和邮费损失,还产生了诉讼成本。杨某则认为商品质量不合格,达不到预期效果,自己才选择“仅退款”,且贾某未及时回复,所以才将商品扔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无论是以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还是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杨某在收到商品后,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款,且收到了退回的货款,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电商平台并非商品的实际出售或者所有权人,消费者应当将已获退款的商品退回商家。杨某主张贾某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达不到预期效果,但自认其已将商品扔掉,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杨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杨某已无法将商品退回的情况下,应当向商家支付商品价款。
经过法院调解,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表示愿意承担贾某的货款、诉讼费以及部分材料打印费用,并在庭后立即转账给贾某。
据该法院法官王慧敏介绍,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如果不满意所购货物,应及时与商家进行沟通,确认申请退款后是否应当将商品寄还商家。遇到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时,应及时留存证据,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到质量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电商平台为消费者建立了“仅退款”售后服务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为商家提供了相应的维权渠道。商家碰到该案类似情况,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孙毅分析,在该案中,若有证据能够证明消费者不诚信,故意利用规则漏洞,消费者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商家确实存在不诚信或者产品存在问题,那么消费者选择“仅退款但不退货”是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对于电商平台来说,在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造成商家产生损失,平台也应当承担责任。
他强调,消费者在享受“仅退款”政策便利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原则进行购物。如果滥用权利,恶意“仅退款”,在无合理理由或虚构理由的情况下,试图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品或退款,不仅可能需要赔偿商家因此遭受的损失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有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诈骗的条款。
综合:南都记者樊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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