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这7种情形可凭“告知承诺”证明
在广州市的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中,若申请人确实难以获取的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符合7种情形的,将能够以告知承诺的方式代替。
近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推出了第五批20条惠企利民措施,当中扩大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以“信用办”破解“办证难”,备受市民关注。
南都记者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上述7种情形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申请人已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死亡时未满80周岁,但相关材料可推算被继承人父母岁数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己满百岁,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举个简单的例子,根据第一种情形,一位市民在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时,他的父亲死亡时82岁,但他穷尽取证途径仍然无法获取他爷爷奶奶已死亡的证明材料,而他已指明他爷爷奶奶先于他父亲死亡。此时就能够申请以告知承诺的方式代替办证。
另一类是,申请人已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其余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一致认可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
2、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的;
3、1982年12月4日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写入宪法以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相关证明;
4、申请人提供福利院等材料证明被继承人为孤儿,但无法提供亲生父母的关系证明。
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计,2019年以来,广州已顺利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超过3万宗,占继承登记总量的27%,为群众节约成本约2亿元。该中心有关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此次扩大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后,能大大减少过去办证难甚至确实无法办证的情况,未来还会持续优化升级,不断提升市民群众的登记满意度。
南都广州新闻部出品
采写:南都记者 莫郅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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