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从五家金融机构借贷近百万元给男同事,同事还不上致她背上巨额债务
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万君仪 李光辉 高禛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借他人,双方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由实际借钱的人来还钱可行吗?王女士从五家金融机构借款近百万元给同事陈先生,两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陈先生来还款。结果陈先生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导致王女士背上了近百万元的债务。日前,王女士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两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陈先生向王女士返还剩余本金57万余元、赔偿损失11万余元。
王女士与陈先生是同事。因陈先生征信不良,和王女士商议后,请王女士从金融机构借款后转借给陈先生。两个人之间约定,由陈先生来还贷。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王女士以不同的贷款用途和理由分别向5家金融机构借款,共计近百万元,随后将这些钱款借给了陈先生。
2024年1月,陈先生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本息。陈先生和王女士就剩余贷款补签了借条,明确了陈先生向王女士借款的事实及还款的期限、金额。此后,陈先生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导致王女士背负高额贷款本息。
4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告上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先生偿还借款本息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等。经审理,法院认定陈先生和王女士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判决陈先生向王女士返还剩余本金57万余元、赔偿损失11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陈先生向王女士出具了欠条,为什么借贷行为无效?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南湖法庭庭长杨洁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案中,结合欠条及银行交易明细可知,陈先生从王女士处借得的款项均为梁女士从五家金融机构虚构借款用途借款所得,故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认定为无效。
承办法官提醒,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可能面临刑事责罚。虚构借款用途后将贷款擅自转借他人,导致金融机构无法监管资金流向,从而增加无法回收资金的风险,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对于出借人而言,从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后未能及时还贷的,出借人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若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人仅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甚至仅需返还本金,远轻于出借人可能对金融机构承担的民事责任;若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出借人可能因构成高利转贷罪而获刑。贷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目的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另外,当事人在出借资金时及时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打款记录;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欠条、借条、还款承诺等债权凭证,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流水,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短信、微信或电话录音等证据。
(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姓)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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