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难以退订的广告短信,需要强硬惩戒举措
“双十一”在即,一些网友在短时间内收到了大量广告短信,与其他短信不同的是,这些广告都伪装成了验证码,带有四个字母或数字,所以突破了手机系统对广告短信的拦截。此类广告短信不仅是群发,还可以精准识别人群,比如,发给购物车里有商品的顾客、发给收藏过商品、购买过商品的人群,而电话号码可以从此前的购买记录获取,甚至可以通过邀请客户加入会员等方式获得。即便选择了“拒收”,但一些商家还会换个号码继续发。
现实生活中,手机用户基本上没有人未接到过推销电话或短信。尤其是有网络购物习惯的人,在各种大型促销活动前,都会收到不少商家的广告短信。对有些人来说,可能真的需要促销短信来提醒抢购某种降价商品,但多数类似的短信却让人不胜其烦,且无法退订。故面对近乎骚扰的“广告短信”,理当从严治理,让消费者享受属于自己的清净。
类似广告短信过多过滥,甚至凌晨都发送,此类现象已经给人们正常生活带来了严重干扰。特别是,一些人只是在某个网店购买了一次商品,或者只是浏览了某个网店,收藏了某个商品,加购了某商品,注册了相关会员,然后就莫名其妙地不断收到广告短信。之所以如此,主要是部分电商平台企业未充分核实用户意愿,而是以“默认勾选”方式取得用户同意,甚至肆意窃取用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然后随意发送广告短信。
更令人气愤的是,正如报道所提到的那样,一些消费者被广告短信骚扰后,按照提示采取了退订操作,但依然不断地收到广告短信。这说明相关的退订选项可能只是糊弄监管部门,糊弄法律,糊弄消费者的幌子而已,根本起不到作用。
肆无忌惮地发送广告短信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如根据《民法典》,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根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任何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且监管部门可对违规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但这样的规定似乎较为无力。一是收到广告短信的消费者不知如何维权,通过诉讼方式又耗时费力,得不偿失。二是广告短信涉及工信、市场监管、运营商等多个部门,多部门管理之下难以形成合力,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广告短信泛滥成灾。
要想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遏制商家不断骚扰消费者的冲动,必须构建有力有效接地气的监管体系。对于未取得消费者同意,或者骗取消费者同意,或者消费者已经退订后依然发送广告短信的,将其定性为骚扰短信并予以惩戒,对其按照发送条数作出罚款并将相关号码列入黑名单,限制该号码乃至该号码所属户主下所有号码的相关业务,以免作恶者换个马甲继续作恶。
同时做到部门间信息共享,对短信发送主体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要求运营商尽到审核把关责任,通过运营商倒查违法发送广告短信者,并处罚审核不力的运营商,以免其基于营利冲动刻意放纵营销公司发送广告短信。更应赋予消费者类似于“假一赔三且不低于500元”的索赔权,让违规者对每一条违法广告短信均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此方可切实终结狂轰滥炸且难以退订的广告短信,让消费者享受互联网便利之时免遭骚扰。□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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