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假冒卷烟数额不够刑事立案标准,检方利用行刑反向衔接,让其受到行政处罚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跟进监督。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在跟随最高人民检察院赴广西开展“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巡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集中采访活动中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非法销售假冒卷烟案件中不枉不纵,既对陈某某、冷某某、王某某以未能查实非法经营数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又积极利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让三人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
▲图据视觉中国
三人非法销售假冒卷烟
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2018年至2021年1月期间,陈某某、冷某某、王某某,未获烟草专卖许可,在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范围内各自经营的店铺线上或线下销售从他处批量购进的假冒卷烟,直至2021年1月16日被山东省某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扣押手机5部、假冒卷烟140条及钱款8万元等涉案财物一批。
2022年3月9日,山东省某县公安局仅将涉案财物中的手机随案移送广西某市公安局某分局,2023年3月23日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未能查实陈某某等三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认定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于2023年8月3日对陈某某等三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2023年11月6日,良庆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抽查2023年以来办结的刑事案件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情况时发现该案,遂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
不枉不纵
不起诉后,推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该院行政检察部门通过查阅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卷宗材料,并核对事实证据情况,发现山东省某县公安局仍未处理扣押的涉案财物140条假冒卷烟和8万元钱款,且认定8万元钱款为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证据不足。
经审查,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某等三人作出存疑不起诉,是否符合提出检察意见的条件;若作出处罚意见,异地公安机关扣押8万元违法所得能否折抵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据介绍,围绕是否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争议焦点,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联席讨论认为,虽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等三人的非法经营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足以证实三人存在未获烟草专卖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仍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关于山东省某县公安局未及时处理的扣押钱款8万元能否折抵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问题。良庆区检察院依托异地反向衔接线上平台,与山东省某县公安局、某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线上会商刑事没收违法所得措施与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如何衔接。经会商后一致认为,本案涉及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没收违法所得竞合处理问题,在案证据查明冷某某、王某某的违法所得分别为4265元、823元。陈某某虽有违法经营数额但因购进价格及销售数量未做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数额与公安机关查扣的数额相差过大,建议由山东省某县公安局依据《公安部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规定,将涉案钱款8万元返还冷某某、王某某。对于冷某某、王某某实际违法所得,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再作处理。涉案扣押卷烟140条在案证据证实为假冒产品,由公安机关依据上述规定销毁。
2023年11月16日,良庆区检察院向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陈某某等三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2日,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次反馈对三名违法行为人立案调查。2024年4月19日第二次反馈决定对陈某某等三人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65元、823元和罚款6000元、6100元、7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刑反向衔接
促进良性互动
据介绍,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重要举措。
《意见》明确,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赖金静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办理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异地办理反向衔接案件,因异地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财物影响后续依法处理的,应当与异地检察机关统筹协作,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协同行政机关依法销毁。
二是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过程中,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是否移送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充分考虑处罚的确定性、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发现刑事侦查机关扣押涉案钱款的,应进一步查明涉案钱款的性质,若属违法所得,应充分考量是否存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没收违法所得竞合问题,在没收竞合的情况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应与刑事没收违法所得的措施相折抵。折抵时,还应结合在案证据确定具体数额,确保移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精准性。涉案违法物品未及时处理的,还应在检察意见中一并建议依法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杨珒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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