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后,加大对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10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十周年暨信用监管成就介绍专题新闻发布会。
今年3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改,自5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介绍,这是《条例》实施十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改,修改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强化信息公示制度的刚性约束、对信用修复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三大方面。
王丹表示,这次修订强化信息公示制度的刚性约束,让制度“长出牙齿”。一方面,充实监管措施,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涉嫌违规行为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执法手段,同时对履职程序作出严格限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另一方面,加大对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不同情节,设置了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吊销营业执照等惩戒措施。
王丹还提到,这次修订对信用修复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各部门开展信用修复提供法律支撑。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修复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让“僵尸企业”有序出清是这次修订的第三大方面。王丹介绍,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王丹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信用监管法治建设,加快推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的制修订,细化条例规定,增强条例可操作性,持续健全完善信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刘亚洲 北京报道
编辑郭宇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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