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十周年 全国1.88亿户经营主体各类信用信息均已向社会公示
10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实施十周年暨信用监管成就介绍专题新闻发布会。
到今年10月,《条例》已经实施十周年。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蒲淳表示,《条例》实施十年来,在提升市场监管能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便利企业信息应用、加快信用建设方面成效显著。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蒲淳
蒲淳介绍,《条例》旨在探索适合我国超大规模市场的新监管路径。十年间,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信用修复、开展双随机监管、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措施,不断推动监管理念更新和机制创新,实现了监管方式从粗放向精细、手段从传统向现代、模式从单一向多元的转变,推动监管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失信主体“无处不在”,切实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蒲淳还提到,《条例》要求企业向社会公示生产经营和守法合规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改变了以往企业单方面向政府报告和接受政府监管的局面,推动了政府的一元管理向社会的多元共治转变。信息公示、失信惩戒等监管手段的采用,改变了政府以强制管理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模式,更多运用柔性手段和市场方式对企业行为进行规制,既减轻了企业负担,也顺应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据悉,目前,全国1.88亿户经营主体的各类信用信息均已记录在其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开放,提供了更丰富、可信赖、易获取的渠道,便利了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获取和应用,提高了交易效率,保护了交易安全。同时,推动了包括商业查询在内的信用服务业的发展,信用信息在金融信贷、招标投标、网络交易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蒲淳表示,《条例》将市场力量和社会监督引入监管全过程,让信用成为影响市场行为的关键因素,促进了企业的诚信自律。十年来,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承诺、失信惩戒等举措,对诚信守法企业进行激励,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对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严管重罚,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信用监管的实践不仅通过信用手段实施监管,还通过监管杠杆撬动信用建设,丰富了信用建设的内涵,加快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刘亚洲 北京报道
编辑郭宇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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