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11岁男孩被诱骗裸聊打赏1万元,41岁女主播被判
难得暑假放松,11岁男童上网聊天却落入陷阱,41岁女主播用裸聊诱骗男童狂刷礼物,诱导刷礼物打赏1万元左右。随后,涉事女主播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刑3年。
10月26日,央视CCTV-12播出《被骗裸聊的孩子》特别报道,顺德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隔空猥亵案。据了解,2023年7月,11岁的小陈(化名)在平板电脑上网浏览时看到一个“有情趣”APP弹窗,在好奇心驱使下偷偷用外婆的微信号,在平板电脑上登录了该软件(成人社交网站),并注册账户充值,然后趁父母睡着后,躲在房间里跟网络女主播视频聊天。
小陈连续多日晚起,引起了小陈父亲的警觉。小陈的父亲翻看了小陈的平板电脑,最终在外婆手机上发现了多笔异常消费记录,共一万多元。在父亲的逼问下,小陈承认了自己晚上登录社交软件与女主播裸聊的事实。
经了解,周某是“有情趣”软件的一名网络主播,为了获取平台话费返利及打赏,在明知小陈仅11岁系儿童的情况下,仍然多次通过语言、肢体动作、着装、裸露身体等引诱小陈进行裸露、玩弄身体隐私部位的聊天并充值刷礼物。“我们肯定不是个例,我担心主播这个行为还影响了很多其他的小朋友。”敏锐察觉到周某的裸聊行为可能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后,小陈的父亲果断选择了报警。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顺德区检察院表示,上述案件中,女主播周某辩称其实施猥亵行为直接故意为获取金钱打赏及平台返利。传统观点及国内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类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并以此作为区分猥亵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度产生争议。
经研究,顺德区检察院认为猥亵儿童罪应重点考量猥亵行为对被害人法益的侵害,该案行为人出于非法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侵犯了儿童的性权利,严重影响儿童性心理正常发育,损害儿童心理健康,应受到刑罚处罚。
“因本案是隔空猥亵,许多证据都储存在网络平台上,不尽快调取容易灭失,如果删除更是难以恢复,不利于被害人权益保护。”顺德区检察院迅速开展提前介入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固定被害人平板电脑上所有证据,并通过该软件后台查找涉案主播锁定嫌疑人,顺德公安民警远赴广西将嫌疑人周某抓获,追缴非法获利。
2023年12月18日,顺德区检察院以周某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检方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周某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2024年6月,周某隔空猥亵案被评为佛山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来源:顺德检察
编辑:南都记者 陈斌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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